上一页|1|
/1页

主题:开车的业主要当心哦

发表于2004-06-19
ZT 小奥拓事件引发的思考 
今天早晨的今日交通报道:一小奥拓近日在南二环主路撞死一横穿主路的行人。小奥拓司机被告知,按新的交法执行赔偿标准,令司机面临巨额赔偿。司机说:他没有超速,没有酒后,也采取了正当的制动措施,如此赔偿明显不公。 
 
我是在今天上班路上听到这一则消息的。作为一个开车人,新的交法对我触动确实很大,虽然自己原本已很小心,现在只能是小心加小心。但是,我不知道如果我遇上这种事情,巨额的赔偿会不会让我的家庭残缺,回不会让我的精神崩溃,我拿什么去拯救你,违章行人!新的交通法规固然强调保护弱者,唯物辩证法讲,事物是相互转化的。在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客观条件下,强势和弱势也是相互转化的。对于在天空中飞行的飞机,一只小鸟看似柔弱,却能使机毁人亡,这时,小鸟是强者;对于在水中游弋的鱼儿,一棵水草看似柔弱,却能毁掉鱼儿的家园,这时,那些风长的水草是强者。对于在封闭的机动车道上正常行使的汽车,面对一个突如其来的行人,汽车绝对是强者吗?不,试想在车水马龙的道路上,一辆汽车为避让这个行人而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会出现这些后果:车人均安全;行人死伤,机动车无恙;行人安全,机动车因紧急制动而横卧、侧翻、越过护栏、连环追尾……;最坏的结果是两败俱伤。这时,是行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危害大还是机动车驾驶员对行人的危害大呢?显然是行人,因为他一个人毁危害众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这种人应该严惩不贷,而不是所谓的保护弱者。 
 
作为政府,其责任是建立公平有序的社会秩序,而不是转嫁社会矛盾。一个公平的法律,不应借保护某一方为名而显失公允! 
 
最近工作甚忙,无暇潜水,不过有一件事情我还是非常关注的,就是“小奥拓事件”,不仅因为我是一个受新交规管制的司机,更因为我是一个有思想的好市民。 
事实上,我们大家都看到了,小奥拓司机并没有任何的过错,没超速,没喝酒,在正常发应下制动。而有过错的,恰是那被看成是弱势群体的横穿马路的行人。也许他们并没有主观意识想去造成这样的后果,但悲剧还是不可避免的发生了。让我们来换一个思维比喻一下吧。如果这件事情不是横向发生的,而是纵向发生的,会是什么样的后果哪?这个女人在高楼上擦窗子,失足跌了下来,一辆车正常行驶,刚好“接”住了她。女人死亡,因为这是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事故,就让机动车承担责任?为马路承担后果?这无异于让机动车司机撞上了一个“逆向头奖”啊! 
如果机动车司机接住了她,那就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事故?如果机动车司机未能接住她,她就算是意外死亡?相反的,如果这种纵向情况与机动车无关,那么,小奥拓正常行驶,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同样是正常行驶,同样是不走运的中了个“逆向头奖”,同样是所谓“弱势群体”的过失,同样都是弱势群体没有想到的后果,最主要的是,同样让驾驶员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我不知道交管的有关部门看到了我的这个例子,应做何解释。同学们,如果你们也不幸“中奖”(当然,我不希望这样)请你们举这个例子给交管部门,看看他们做何解释? 
另,就是我第三段提到的,同样让驾驶员承受了具大的心理压力,我相信,这压力不仅是他个人的,还有他的家庭。也就是说,一个正常家庭的正常生活被打乱了,而且并不是他们的过失。难道他们的正常权益就没有被侵害吗?答案肯定是侵害了。那么,我认为,奥拓司机不仅不该是承担方,而且应该是承受方。因为奥拓司机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我国宪法对保障民事正当权力有着明确的规定。宪法总章最后也有明确说明,宪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律,一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规章制度与宪法产生冲突的时候,以宪法为准。那么,难道我们不应该以宪法来保护自己吗? 
同学们,让我们来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吧,虽然有些事情,我不情愿发生在我们的身上,但当悲剧不可避免的时候,不要轻易的妥协,让我们也用那些狗P的,为资本主义服务的所谓的“法律”来保卫我们自己。当然,面对不熟识法律的我们,或许是徒劳,但我们也要做最后的抗争。 
原创,欢迎转载,让更多的机动车司机面对这无情的法律来正当的保护自己!!!
发表于2004-06-19
作者:我的emailbox 
 
  
看了大家的讨论,让我想得睡不着觉了,也想说两句。首先,有些人总是把开车的状态当成一种常态来理解,这其实也是有些分歧的原因。有些人就是认为,你应该保持规定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注意交通标志信号,注意前方行人,注意路面状况以及其它林林总总的情况。这是对的,也是一个正常的司机应该做到的。但是如果你是一个司机,如果你是一个有着长时间开车经验的司机,如果你是一个有着长时间开车经验并且出过“状况”的老司机的话,你就不会这么认为了。有一位有着30年驾龄的老司机曾经这样对我说过,开车就像驾着一只老虎,必须时刻警惕着,一分一秒地警惕着——相信有些人会说,这不是废话吗?当然应该是这样的了,这是一个司机应该也是必须做到的啊。慢着,这位老司机又说出来的话让我感觉开车真不是什么好事。他说,不过,你就是一万个小心,真要是事情来了,根本躲不过去。他还说,别看他开了30年车,有着丰富的开车经验了,但即使就是接儿子下学,他都不会自己开车接。他说,他30年的行车经验告诉他,出事儿根本没有道理。我开始听这话觉得有点抬扛的意思,不太明白。可现在我真的明白了。行车根本不是一种常态的事情,不是说你注意不注意、规矩不规矩所能涵盖得了的。一位专出“事故”的交警也这样说过,凡是出大事儿,从根本上说,其实都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而你根本无法处理。这好象有点玄了,那是不是说,出了事就是倒霉呢——其实还真是这样!就拿那个奥拓车的司机来说吧,他是个规矩人,一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那天他根本就没有任何过错。可就是这没有任何过错让他撞死了个人。交警到了现场说,呦,奥拓啊,奥拓还能撞死人呐!?后来的调查让交警、让所有人都认为他是个守法的人,当然,也是个倒霉运的人。酒精检测为0,当时的车速60公里每小时,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刹车印为26米)。事实上,确切地说,不是他撞的人,而是那个人撞的他。因为那行人是一直蹭着往二环路中心的隔离带这边走的,在奥拓车司机踩死刹车的时候,那个人根本还没有进入到行车轨迹上来,司机判断十分准确(那个被撞死的行人从始至终都没有看过车一眼,一直面向行车方向),那时,司机已经判断这人不是正常人(正常人不可能不看车过马路,尤其是这样的快速封闭路,最其码,行人过马路要看车看路吧,最其码在有车开过来的情况下,行人应该停下来吧,但是她没有!),也正是基于这种判断,司机在那个人还没有进入到行车轨迹的时候,就踩死了刹车(对于在二环主路上行车的情况,这样做其实是极其危险的,是冒着相当大的风险的,我想任何一个司机都会这样认为)。但是,即使是一直在鸣笛,即使一直在那么凄厉的刹车声中,那个人还是在一直往隔离带方向蹭着,直到蹭至行车路线的中央。这时,由于司机向左打轮躲避,奥拓已经和隔离带发生了刮蹭,但还是避不开,惨剧仍然发生了,这时,是在刹车印的22米处(这也就是说,行人在司机踩紧急制动的同时,又向前走了约一米的距离,时间约为2、3秒钟)。后来,在采取措施方面,交警经过调查对司机说,当时得亏没有采取别的什么措施(他指的是司机中一种普遍流行的说法:撞车、撞树不撞人),如果采取了别的措施的话,很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不但救不了那个行人,司机会车毁人亡(当时的情况是,奥拓的右边有车,而左边是隔离带)。有时想起当时的事情觉着挺可笑的,因为那是多么巧的事情啊,所有的倒霉因素同时在那个时刻爆发才可能出现当时的情形,其几率和中大奖的几率相一致。算下来,撞上她的时候也就是10、20公里的时速,这样的时速居然能把人撞死?!(网上有人还说,这速度不可能撞死人呐,而事实摆在眼前,就是这样的速度撞死的人啊。)如果当时右边没有车,奥拓也可以向右打轮绕过去,但就是偏偏右边有车。如果当时右边的车不踩刹车(可能是司机怕那行人向后退的缘故),奥拓也可以向右打轮绕过去,但是偏偏在奥拓踩了刹车时候,它右边的车也踩了刹车。如果奥拓前方有车,可以肯定的是,撞人的不可能是奥拓。可偏偏就在那条一直以车多而闻于世的二环路上,就是在晚上8点30分的那个本应该“车水马龙”的时候,奥拓的前方一辆车都没有。如果那是一个至少懂得看车过路的行人,奥拓也不可能撞上。就说她没看见有车,至少她能听见吧,20多米的刹车印啊,即使在她听见那么凄厉的刹车声的时候停下来,也不可能被撞死,但是她没有,还是义无反顾地向前走。种种事实表明,奥拓车没有一点责任,它所做的是那个时刻一个司机在那个时刻可以做的一切,然而,事故还是发生了! 
事后得知,奥拓事的这起事故是新交法实施后,这类情况的第一例。 
而又得知,无论有没有责任,司机都要赔付2、30万(按交警的话来说,现在的交法在赔偿数额上就是从前的全责赔付)。 
在封闭路内,行人违章横穿主路,引起的交通事故,为什么机动车要承担责任???那就不是行人走的路!如果车辆将行人撞了,车辆负责。如果车辆因为躲避行人,而造成车内的司机等人员伤亡,或者几辆车相撞,而违章穿越的行人逃逸,请问这个责任谁负?为什么在铁路上火车将人撞死是人的责任,那么在有封闭护拦的公路上就是驾车人的责任?有护拦就是不让行人进入,不管什么有没有受过教育的人都应该知道,就算不知道,也应该是谁过错,谁承担!!!那么如果一个不知道杀人犯法的人杀人了,请问能因为他不知道杀人属于犯法而让被杀的人承担错误? 如果将责任和过错的程度关联起来,肯定会比现在这种让人啼笑皆非的所谓的“人性关怀”的条例好的多! 
在石景山发生一起并不大的事故,机动车在车道内正常行驶,一同向的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并与机动车左后接触。交通警来后对机动车司机只说了一句话:“根据新的法规,你的全责”。试问:这里的“全责”指的是什么责任?路权原则在新的规定中还存在吗?明知是行人、非机动车违章,这算不算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在高速公路和全封闭的机动车道上行人是如何进入的,这些道路的管理者负什么责任?行人明知进入高速公路和全封闭的机动车道是违章,他负什么责任,“以人为本”机动车的驾驶人就不是人了吗? 
行人本身在穿越的时候已经违法,违法之后就不应该再受到法津的保护,而且做为驾驶员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遇到此类事情已经很难过了,还要为行人的错误而负上责任,我认为这极其不公平,法律本着保护弱者的原则,可是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驾驶员,司机是真正的弱者,是无辜的! 
还有的人说,那行人已经用自己的生命来弥补了自己的过失,这种看法本身就存在问题。事实上,是行人的违章造成的事故,她的生命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而丧失的,这好比,一个人喝了农药自杀却让农药生产厂家来负责,这不是同样的道理吗? 
还有的人说,奥拓是自己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什么他不早些踩死刹车呢?其实,当时的情况我上面也讲过了,就是那起事故的来龙去脉,他有过失吗?在那种情况下,他的措施应该说是非常恰当的,他是在适当的时候踩死的刹车,而且应该说已经是提前了。在短短的那几分之一秒,几十分之一秒的时间里,他能做到这一点已经相当不错了。
发表于2004-06-21
人有人行道,车有车行道!各行其道,方才安全
当那天一辆电摩冲出撞到我的车以后,方才领教了》》》
各位野猪们,千万小心呀~~~~~~~~~~~!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