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温江区: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

发表于2007-08-29
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告 
信息来源:区治违办    录入时间:2007-7-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拆除违法建设的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全区拆除违法建设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等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凡违法建设必须在2007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对到期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凡不自行拆除的,相关执法部门将立即依法强制拆除。

三、所有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接违法建设施工业务,违者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招投标资格。

四、凡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广、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及时纠正;供电、供水部门、邮电部门、电视台不得为其供电、供水和办理电话、电视信号入户业务。

五、对拒绝、阻碍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