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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英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发表于2013-10-28

英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近几年,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消除家庭暴力作为维护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婚姻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的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条第2款第2项)。(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条、第44条与第46条)。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目前,全国已有湖南、青海、重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省一级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应当说,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呈现出地方立法先行的态势,但至今尚未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全国性专门法律,反家庭暴力机制尚在摸索之中。英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值得我们借鉴。


英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国家必须实施法律改革战略,但是仅有法律改革还不够。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必须在不断完善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形式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两者的有机结合,对于遏制家庭暴力违法犯罪现象,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从而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的文明,都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英国多机构合作反家庭暴力的运作机制中,相当一部分措施是有关人员如何为受暴妇女提供有效帮助、如何及时制止暴力获取有效证据和对施暴者提供治疗的内容。这就使得一系列法律改革既是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同时又在执行上有了切实的保障。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中国是有着近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与英国在社会制度、文化传统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差异,吸取英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推动我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必须着眼于中国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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