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131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发表于2005-12-14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