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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131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发表于2005-12-14
发表于2013-03-01

建住房[2003]131号,本法规已废止

2009年,有的业主委员会还以“业主代表”开会,代替两个1/2,来选聘“物业服务公司”至今不改,这合法吗???

发表于2013-04-12

小区物业管理中,业主的”议事规则”,是由哪个机构制定并通过的??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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