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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土地使用年限满了,国人该何去何从???

发表于2006-10-23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买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也就是说,购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国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也就是说,房屋产权是完全属于你的,国家是不会收回房子,收回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而且可以在到期后继续申请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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