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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全国第二轮救市潮来了,能不能救市?

发表于2014-09-17

   话说今年政府救市的各种手段多得很啦,开始是各个城市逐步放开限购,从悄悄咪咪地放开,到后面基本上全都取消限购了。本来以为这种大招已经足够刺激楼市了,可是还是没有大变化。购房者还是观望中,这不全国第二轮救市潮来了。看看有哪些?

 

1、四川、福建等省发布省级救市文件,通过信贷、财政、税费补贴等形式刺激楼市。 四川今天有开始推出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存款1.5万以下就可以贷款30万,如此喜大普奔的消息,是不是觉得人人都能用公积金买房了。据说成都市场上有800多个支持公积金贷款的项目,成都这是下大招了。

 

2、湖北省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被媒体称为“鄂六条”。其中明确规定居民家庭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基准利率的0.7倍,并要求银行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房贷,一个月内予以放款。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

湖北这才是下大招啊,目前信贷确实是刺激楼市的最重要因素。身边很多朋友都表示,如果银行利率打折了,就准备买房了。

发表于2014-09-17

大家说说,你们买房怎么样了,什么时候下手啊?

发表于2014-09-17

国庆节准备下手啊,看了好几个月了,变来变去的。

发表于2014-09-17

现在就是贷款利率太高了,不爽。

发表于2014-09-17

感觉房价也没有降好多呢

发表于2014-09-17

静待各大城市的大招

发表于2014-09-17
带走很多云彩,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全国第二轮救市潮来了,能不能救市?”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4-11-16
房价还要降
发表于2015-03-16

人防工程车位该不该买卖?

2014-10-10 08:28来源:红河日报

通讯员崔丽娟

家住开远市智源路某高层小区的马女士2012年花了5.5万元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获得了一个车位证。在使用两年后,突然听人说起该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没有产权,马女士一下子懵了。

人防工程车位是什么?

业主疑问:

人防车位不能办产权证?

马女士购买车位已经两年,开发商说没有土地证,始终没有办理产权证,让她始终不放心。

不少的车位、车库属于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导致不少业主购买了车位、车库,却不知道其还具有人防工程的性质,而且往往无任何的产权证明。这样的买卖,让作为买家的一方心里实在没底。

所谓人防车位,是人防工程里的车位。人防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今新建的人防工程在建设前都经过了可行性论证,既考虑到战时防空的需要,又考虑到平时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具有平战双重功能。

《红河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利用维护管理实施办法》规定:10层及其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3米及其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一层建筑面积修建。9层及其以下并且基础开挖深度不足3米的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据开远市人防办综合科科长邹桂棠介绍,该市新建的10层以上的电梯房都必须按要求建设人防工程,这是强制性规定。

既然人防工程归国家,开发商有没有权力买卖?

人防办:

人防工程车位有特殊性,不能买卖

“开发商在经过人防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按谁、谁受益的原则使用人防工程。”邹桂棠说,“只要具备使用许可证,开发公司就有权将相关区域划作地下车位使用。但根据要求,这部分区域只能有偿租用给业主,并不能出售。”

在马女士购买车位的上写着“购买车位”,但签订的是《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没有土地证。

邹桂棠介绍:“人防工程的车位不同于普通车位,权归国家,在战争或重大灾害发生时会被防空部门统一管理。”

今年8月,马女士所在小区的192户业主发起了联合签名,质疑该小区地下车位存在诸多问题。在双方代表参加的协调会上,双方就人防车位问题进行沟通,开发商代表解释道:“业主跟我们签订的是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可获得70年使用权,没有产权。这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该小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显示,合同截止时间是2077年。

律师观点:

确认者是明确权利归属的关键

该市律师周文明认为,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者使用管理,收益归者”,因此,确认谁是人防工程的者是解决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在开发商未将兼有人防功能的车库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也未将工程费用计入商品房价格的情况下,开发商当然对车库享有权,从而有权对取得合法手续的地下车库以独立使用空间进行销售。另一方面,如果开发商将兼有人防功能的车库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或将工程费用计入商品房住宅价格的情况下,则开发商无权再对地下车库进行销售,该车库的权利应当归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

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购房者并不知道地下车库建设成本是否计入购房成本之中。苏女士说:“车位都是交房后再买的,我们根本不知道开发商怎么算的成本。”

专业人士提醒,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那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此外,无产权也就不可能获得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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