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中信城的房子到底咋个样哦?看到起心里头没得底得呢!

发表于2015-05-06
标签:中信 
如题。
发表于2015-05-06
买吧 买吧 买了一起维权
发表于2015-05-07
引用:搜房网友在2015-05-06 19:46:49写道:
2楼

买吧 买吧 买了一起维权

 不要恁开坑人撒

发表于2015-05-09

我也是想买的,还很想买,相信他们的品质,幸好没买

发表于2015-05-09

声 明


中信城项目,为我司在成都国际城南打造的标杆住宅楼盘,自2013年7月开盘以来,销售业绩一直在区域遥遥领先,2014年更以优异业绩取得了全域成都销售冠军的荣誉称号,在此我司由衷感谢广大业主的信赖与支持!

今年12月31日前,我司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对中信城左岸进行交付,目前正在紧张施工中,我们力争能提前将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房屋交付给左岸业主。

但是,我们发现,近期有部分别有用意的人员,利用互联网开放平台传播有关中信城的不实信息或有意误导消费者,以打击中信城形象。经我司调查,这些人员有以下特征:1、不了解中信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2、不了解中信城的交付标准;3、不通过中信城开放的公共渠道与开发商咨询沟通,只在网上刻意地以隐蔽身份或过客形式传播误导信息;4、将中信城尚未施工完成的半成品部件照片公开误导公众。更有甚者,将非中信城的建筑工程图片发至网上诽谤中信城的质量,以及利用其他业主的手机号码煽动不明真相客户(我司已回访该手机号码业主,真实业主却并不知情)。以上种种情况已严重损害我司名誉以及项目形象,也间接侵害广大业主在中信城的财产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相关规定,我司已针对以上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备,并将通过法律途径,对恶意诽谤,诋毁我司品牌或传播、转载关于我司及项目不实信息的行为究查到底,绝不手软!

中信地产作为有30多年开发经历,先后开发过中国首座涉外写字楼、中国首座超高层钢结构建筑、中国扬名海外的国家体育馆“鸟巢”的大型央企,我们一向注重信誉与品质,我们欢迎阳光下的公平竞争,不屑于阴暗的不法伎俩,也希望网络媒体能积极维护公平正义,不给谣言留生存的沃土!

最后,也请各位业主明辨是非:首先,对于关系民生利益的房地产建设工程,国家有着非常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其次,作为品牌开发商,中信地产有着雄厚的资金实力、优秀的专业人才管理团队、一线的高品质品牌合作商以及严格、规范的品质管理体系,这些都是对业主财产利益的最可靠的保障,所以请坚信您购房时的选择,并与我们一起捍卫家园利益,不要让别有用心的人去损毁中信城的价值形象、去贬损您的财富!

为保证业主能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我们的项目进度并畅通沟通,我们不仅已开放中信城品质监督热线电话、中信城微信公众号、中信会(成都)分会微信公众号的公共渠道,而且又新增开设中信城官方客服群QQ号:116206257,业主可通过来电或网络咨询等官方途径,向我们反馈您在购房后的建议与意见,我们也将对各项咨询积极回复。

中信城作为成都房地产界的业绩、品质标杆,我们一直追求卓越,我们将持续打造优良建筑品质,并接受广大业主及媒体监督!

 

特此声明

 

                                     成都信蓉投资有限公司

                                        2015年5月7日


发表于2015-05-10
作为一名中信城业主,现在真心发觉中信城不要脸!!很不要脸!!!  房子修的差 嘴巴还硬!!!不要脸!!!!!!!!
发表于2015-05-11

回复业主的全是一堆废话,能不能整点实际的,央企,要利于民生。你这样做,怎么要的,我们穷苦老百姓心都寒了,艰苦奋斗一辈子,就为了给自己买一个窝。我们90后还要结婚生娃娃,操心的事情好多的很,你们开发商能不能让大家省省心。

发表于2015-05-13

自己去看了就知道了 

发表于2015-05-13

中信城真的是自己拿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房子修的那么差,以后修的还有人敢买吗?桑心啊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