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热门城市
ABCDFGH
JKLMNQST
WXYZ
北京
北京
成都
杭州
三亚
东莞
苏州
上海
深圳
天津
济南
西安
南昌
大连
石家庄
长沙
广州
南宁
沈阳
长春
宁波
昆明
青岛
常州
海南
重庆
无锡
郑州
合肥
南京
佛山
武汉
更多城市
鞍山
北京
保定
北海
包头
蚌埠
成都
长沙
长春
常州
重庆
东莞
大连
大庆
福州
佛山
广州
桂林
贵阳
赣州
杭州
海南
合肥
哈尔滨
衡水
湖州
淮安
惠州
衡阳
邯郸
呼和浩特
北京
更多城市
济南
吉林
江门
嘉兴
济宁
江阴
九江
昆明
昆山
廊坊
兰州
洛阳
聊城
临沂
连云港
柳州
乐山
马鞍山
绵阳
南昌
南宁
宁波
南京
南通
青岛
秦皇岛
泉州
三亚
苏州
上海
深圳
石家庄
沈阳
绍兴
汕头
宿迁
天津
唐山
太原
泰州
厦门
更多城市
无锡
武汉
威海
潍坊
西安
厦门
徐州
烟台
扬州
银川
郑州
珠海
舟山
更多城市
首页
新房
本月开盘
热门楼盘
本月交房
楼盘新动态
特价房
楼盘导购
新房排行榜
知名学校
购房知识
看房团
特价房
二手房
在售房源
业主真房源
特价房
找小区
找学校
找经纪人
找别墅
二手房排行榜
购房知识
法拍房
我要卖房
直播看房
租房
在租房源
个人房源
整租房源
合租房源
别墅房源
租房知识
免费发布出租
查房价
装修家居
家装案例
装修效果图
装修攻略
家居圈
家居资讯
建材店铺
免费设计
免费验房
装修报价
商铺写字楼
写字楼出租
写字楼出售
写字楼新盘
写字楼楼盘
商铺出租
商铺出售
商铺新盘
商铺楼盘
海外房产
澳大利亚房产
新加坡房产
马来西亚房产
泰国房产
日本房产
阿联酋房产
资讯
房产快讯
房产问答
房产知识
房产圈
百科
直播看房
地产数据
房产交易
土地市场
研究报告
物业数据
数据商城
更多
土地
产业
中指云
地产数据
土地市场
研究报告
百城价格指数
地产文库
数据商城
业主论坛
精华帖
装修论坛
购房圈
VR全景看房
加盟房天下
更多服务
开发云
土地云
经纪云
登录
立即注册
我的房天下
特价房
我的房产圈
退出
搜论坛
搜帖子
请输入关键字
搜索
购房圈
本周精华帖排行榜
房APP下载
微信交流群
房天下APP
扫码或在应用市场
搜索“房天下”下载
房天下
>
成都业主论坛
>
成都购房圈
>
07年省商品房消费问题研讨的个人意见整理
点击1408次
回复0个
上一页
|
1
/
1页
go
主题:
07年省商品房消费问题研讨的个人意见整理
收藏
举报
X
用 户 名:
昵 称:
我的意见:
联系电话:
为法律工作
状态:
注册时间:
最后登录:
帖子:
条
帖子汇总
积分:
照片:
张
会员等级:
财富等级:
银币:
枚
空间
|
相册
|
微博
|
博客
等级:
财富:
发表于
2007-06-21 16:54:20
|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进微信群讨论
前天(6月19日)参加了四川省2007商品房消费问题研讨会,因为实践中经常遇到各类的购房纠纷,所以整理了个人意见,有幸参与讨论。
参会的议题:1、现阶段商品房预售制存在的必要性及购房风险;2、商品房集中化销售代理制推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看到这两个议题时,我是比较吃惊的,因为这两个问题的提出和考虑都很超前,目前的商品房情况下,这两个课题完全可以做成两个调研。对于商品房预售制的存在必要性,在《商品房销售办法》和当前法规中,都对预售房屋作出了规定,也就是说,现行国家法律中承认了预售许可制度的合理性,根据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即便四川省政府通过了否认房屋预售存在的法案,省级法案的合法性上也存在问题。商品房预售制的存在,对于商品房开发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现在的房屋越修越漂亮,户型结构越来越合理,预售制的存在,保证了开发商企业资金的正常流动,让老百姓能够买到相对价格便宜的房子,得到价格上的实惠。但预售制的出现,也的确造成了现实中的一些风险。房子修到半截,修成烂尾楼了,开发商人间蒸发;某事业单位与某开发商合作建房,房建好后开发商负责销售,结果销售到一半开发商就跑了。某事业单位没拿到钱,把损失算在消费者头上,声称在自己处买房的都算数,在开发商处买房的,均不给办理房产证。既然在目前条件下,讨论预售制的存在与否还为时尚早,而预售购房制度风险尚存,那么能否考虑建立预售房资金的监管体制,监管期从房屋有预售许可证开始,到商品房建成验收合格时止。监管资金不是禁止开发商对预售中房款的使用,而是限制其使用,对资金的进出流向把关,对资金的怎样使用做出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代理制度我不了解,无从判断,但我的疑问是,如果今后的商品房都要通过代理商销售,那么是否会增加消费者的购房成本,从而引导房价的增涨。
目前商品房订立的合同,大部分采用的是规范合同,应该说条款制定的还是比较完善的。但合同中原本空出来的约定条款栏都被开发商先行进行了约定,消费者的实际权利并不能得到体现。另外,消费者不具备法律知识,也不太可能了解这种约定带来的法律后果。开发商的强势行为,甚至造成部分消费者对规范合同的误解,认为是政府帮助开发商订立的不平等条约。
现在的楼盘销售,开发商往往在预售许可证办理完毕之前,以诚意金、排号费、VIP会员的方式违规收费。订立认购协议时,再将诚意金类收据收回,换成定金收据。对于所谓诚意金类的收费,大部分是在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候,采取的一种变相售房行为。尽管政府三令五申,强调这种行为违法违规,让消费者要理性购房。但由于缺乏对开发商的监管和行政上的处罚,而这种售房又往往以相对便宜的房价作为吸引,诚意金等违规费用的收取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或者说成为消费者想购得相对便宜房屋的必然前提。试想政府部门如果设立举报有奖,提供的线索一旦查实,对违规开发商进行处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也许是一种能对这种违规收费现象进行有效遏制的方法。
商品房认购书,是在订立正式合同前,双方对房屋单价、面积、户型等基本情况的确定,有些开发商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给消费者设埋伏。如某楼盘消费者在正式订立合同时,发现房屋的土地已经被抵押,于是拒绝订立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开发商以认购书中“消费者订立该认购协议时,已经看过买卖合同并对合同条款表示同意”为由拒绝退还定金,而实际上,消费者事先根本没有看见过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像这些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如果能够加以限制和约束,如保险法中,对于特殊约定的事项,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业务员在投保人投保时向其说明,视为没有明示消费者。或者直接规定这种条款,属于合同无效条款,以保障购房者利益。
商品房的面积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消费者买房,房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建筑面积,一是公摊面积。公摊面积的计算,作为消费者几乎没有办法证明面积大小是多了或者少了,只能对自己的建筑面积加以测量,主张权利。因此,如果公摊面积部分发生纠纷,举证的义务应当在于开发商,由开发商承担证明义务。
消费者在收房时,对房屋质量问题出现疑问和不满,往往找验房师来验房,社会上的验房师虽然具有验房经验,但缺乏出具验房结论的资格。如果政府能够设有专门的验房部门,并可出具验房报告结论,结论就更具有公信力,更有利于消费者主张权利,作为政府行政和司法机关了解事实情况,做出判断的参考依据。
0
2
0
举报
正在载入用户签名信息
上一页
|
1
/
1页
go
主题:
07年省商品房消费问题研讨的个人意见整理
[
复制链接
]
收藏
只有登录用户才能在本论坛发帖哦,请
登录
或
注册
手机查看:
07年省商品房消费问题研讨的个人意见整理
相关帖子
相关问答
热门帖子
提示
关闭
注册会员
申请认证>>
关闭
关闭
用户名
密
码
登录
忘记密码?
没有房天下通行证?
马上注册一个
拉友邻参加
关闭
选择友邻
已选(0)
全选
想说的话
发送邀请
取消
我的积分
关闭
你的论坛积分是
参会的议题:1、现阶段商品房预售制存在的必要性及购房风险;2、商品房集中化销售代理制推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看到这两个议题时,我是比较吃惊的,因为这两个问题的提出和考虑都很超前,目前的商品房情况下,这两个课题完全可以做成两个调研。对于商品房预售制的存在必要性,在《商品房销售办法》和当前法规中,都对预售房屋作出了规定,也就是说,现行国家法律中承认了预售许可制度的合理性,根据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即便四川省政府通过了否认房屋预售存在的法案,省级法案的合法性上也存在问题。商品房预售制的存在,对于商品房开发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现在的房屋越修越漂亮,户型结构越来越合理,预售制的存在,保证了开发商企业资金的正常流动,让老百姓能够买到相对价格便宜的房子,得到价格上的实惠。但预售制的出现,也的确造成了现实中的一些风险。房子修到半截,修成烂尾楼了,开发商人间蒸发;某事业单位与某开发商合作建房,房建好后开发商负责销售,结果销售到一半开发商就跑了。某事业单位没拿到钱,把损失算在消费者头上,声称在自己处买房的都算数,在开发商处买房的,均不给办理房产证。既然在目前条件下,讨论预售制的存在与否还为时尚早,而预售购房制度风险尚存,那么能否考虑建立预售房资金的监管体制,监管期从房屋有预售许可证开始,到商品房建成验收合格时止。监管资金不是禁止开发商对预售中房款的使用,而是限制其使用,对资金的进出流向把关,对资金的怎样使用做出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代理制度我不了解,无从判断,但我的疑问是,如果今后的商品房都要通过代理商销售,那么是否会增加消费者的购房成本,从而引导房价的增涨。
目前商品房订立的合同,大部分采用的是规范合同,应该说条款制定的还是比较完善的。但合同中原本空出来的约定条款栏都被开发商先行进行了约定,消费者的实际权利并不能得到体现。另外,消费者不具备法律知识,也不太可能了解这种约定带来的法律后果。开发商的强势行为,甚至造成部分消费者对规范合同的误解,认为是政府帮助开发商订立的不平等条约。
现在的楼盘销售,开发商往往在预售许可证办理完毕之前,以诚意金、排号费、VIP会员的方式违规收费。订立认购协议时,再将诚意金类收据收回,换成定金收据。对于所谓诚意金类的收费,大部分是在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候,采取的一种变相售房行为。尽管政府三令五申,强调这种行为违法违规,让消费者要理性购房。但由于缺乏对开发商的监管和行政上的处罚,而这种售房又往往以相对便宜的房价作为吸引,诚意金等违规费用的收取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或者说成为消费者想购得相对便宜房屋的必然前提。试想政府部门如果设立举报有奖,提供的线索一旦查实,对违规开发商进行处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也许是一种能对这种违规收费现象进行有效遏制的方法。
商品房认购书,是在订立正式合同前,双方对房屋单价、面积、户型等基本情况的确定,有些开发商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给消费者设埋伏。如某楼盘消费者在正式订立合同时,发现房屋的土地已经被抵押,于是拒绝订立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开发商以认购书中“消费者订立该认购协议时,已经看过买卖合同并对合同条款表示同意”为由拒绝退还定金,而实际上,消费者事先根本没有看见过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像这些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如果能够加以限制和约束,如保险法中,对于特殊约定的事项,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业务员在投保人投保时向其说明,视为没有明示消费者。或者直接规定这种条款,属于合同无效条款,以保障购房者利益。
商品房的面积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消费者买房,房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建筑面积,一是公摊面积。公摊面积的计算,作为消费者几乎没有办法证明面积大小是多了或者少了,只能对自己的建筑面积加以测量,主张权利。因此,如果公摊面积部分发生纠纷,举证的义务应当在于开发商,由开发商承担证明义务。
消费者在收房时,对房屋质量问题出现疑问和不满,往往找验房师来验房,社会上的验房师虽然具有验房经验,但缺乏出具验房结论的资格。如果政府能够设有专门的验房部门,并可出具验房报告结论,结论就更具有公信力,更有利于消费者主张权利,作为政府行政和司法机关了解事实情况,做出判断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