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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07年省商品房消费问题研讨的个人意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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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7-06-21 16:54:2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前天(6月19日)参加了四川省2007商品房消费问题研讨会,因为实践中经常遇到各类的购房纠纷,所以整理了个人意见,有幸参与讨论。

   参会的议题:1、现阶段商品房预售制存在的必要性及购房风险;2、商品房集中化销售代理制推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看到这两个议题时,我是比较吃惊的,因为这两个问题的提出和考虑都很超前,目前的商品房情况下,这两个课题完全可以做成两个调研。对于商品房预售制的存在必要性,在《商品房销售办法》和当前法规中,都对预售房屋作出了规定,也就是说,现行国家法律中承认了预售许可制度的合理性,根据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即便四川省政府通过了否认房屋预售存在的法案,省级法案的合法性上也存在问题。商品房预售制的存在,对于商品房开发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现在的房屋越修越漂亮,户型结构越来越合理,预售制的存在,保证了开发商企业资金的正常流动,让老百姓能够买到相对价格便宜的房子,得到价格上的实惠。但预售制的出现,也的确造成了现实中的一些风险。房子修到半截,修成烂尾楼了,开发商人间蒸发;某事业单位与某开发商合作建房,房建好后开发商负责销售,结果销售到一半开发商就跑了。某事业单位没拿到钱,把损失算在消费者头上,声称在自己处买房的都算数,在开发商处买房的,均不给办理房产证。既然在目前条件下,讨论预售制的存在与否还为时尚早,而预售购房制度风险尚存,那么能否考虑建立预售房资金的监管体制,监管期从房屋有预售许可证开始,到商品房建成验收合格时止。监管资金不是禁止开发商对预售中房款的使用,而是限制其使用,对资金的进出流向把关,对资金的怎样使用做出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代理制度我不了解,无从判断,但我的疑问是,如果今后的商品房都要通过代理商销售,那么是否会增加消费者的购房成本,从而引导房价的增涨。
   
     目前商品房订立的合同,大部分采用的是规范合同,应该说条款制定的还是比较完善的。但合同中原本空出来的约定条款栏都被开发商先行进行了约定,消费者的实际权利并不能得到体现。另外,消费者不具备法律知识,也不太可能了解这种约定带来的法律后果。开发商的强势行为,甚至造成部分消费者对规范合同的误解,认为是政府帮助开发商订立的不平等条约。
   
    现在的楼盘销售,开发商往往在预售许可证办理完毕之前,以诚意金、排号费、VIP会员的方式违规收费。订立认购协议时,再将诚意金类收据收回,换成定金收据。对于所谓诚意金类的收费,大部分是在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时候,采取的一种变相售房行为。尽管政府三令五申,强调这种行为违法违规,让消费者要理性购房。但由于缺乏对开发商的监管和行政上的处罚,而这种售房又往往以相对便宜的房价作为吸引,诚意金等违规费用的收取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或者说成为消费者想购得相对便宜房屋的必然前提。试想政府部门如果设立举报有奖,提供的线索一旦查实,对违规开发商进行处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也许是一种能对这种违规收费现象进行有效遏制的方法。
    
   商品房认购书,是在订立正式合同前,双方对房屋单价、面积、户型等基本情况的确定,有些开发商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给消费者设埋伏。如某楼盘消费者在正式订立合同时,发现房屋的土地已经被抵押,于是拒绝订立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开发商以认购书中“消费者订立该认购协议时,已经看过买卖合同并对合同条款表示同意”为由拒绝退还定金,而实际上,消费者事先根本没有看见过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像这些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如果能够加以限制和约束,如保险法中,对于特殊约定的事项,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业务员在投保人投保时向其说明,视为没有明示消费者。或者直接规定这种条款,属于合同无效条款,以保障购房者利益。
    
   商品房的面积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消费者买房,房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建筑面积,一是公摊面积。公摊面积的计算,作为消费者几乎没有办法证明面积大小是多了或者少了,只能对自己的建筑面积加以测量,主张权利。因此,如果公摊面积部分发生纠纷,举证的义务应当在于开发商,由开发商承担证明义务。
    
    消费者在收房时,对房屋质量问题出现疑问和不满,往往找验房师来验房,社会上的验房师虽然具有验房经验,但缺乏出具验房结论的资格。如果政府能够设有专门的验房部门,并可出具验房报告结论,结论就更具有公信力,更有利于消费者主张权利,作为政府行政和司法机关了解事实情况,做出判断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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