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关于租赁物返还状态:谁负责承担恢复原状?

发表于2020-07-24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通俗来说附合就是不能分离的了,就像是装修好的天花、窗、门之类的,未形成附和的典型的如空调,可以拆下来的,拆下来不会损害抄建筑物本身的。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可见,租约解除时的交房状态,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区分是否形成附和的装修物,未形成附和的装修物,承租方可以拆走,但因拆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已经形成附和的装修物,由过错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都无过错的,由双方分担。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可见,租约解除时的交房状态,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区分是否形成附和的装修物,未形成附和的装修物,承租方可以拆走,但因拆除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已经形成附和的装修物,由过错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都无过错的,由双方分担。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