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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华尔兹收房流程是否严重不合理?

发表于2004-12-28
A座已经开始交房了,请A座邻友进来说说交房流程是怎样实施的。方便大家共同探讨。以下是转贴的相关资料,大家应该抽出时间看看。

开发商总是要求业主先补齐房款(如果面积涨水)、缴纳公共维修基金(房屋总额的2%)和契税(房屋总额的1.5%)、缴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和产权代办费等费用,然后方可以办理入住手续,领取房屋钥匙和相关资料,然后才能验收房屋,如果房屋有问题交物业慢慢维修。

在业主支付了全部房款的前提下,开发商应无条件向业主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否则应视为开发商违约,如果开发商拒不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无论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大部分购房合同的约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均不能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在交付以前,业主有权先验收房屋,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由此导致业主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收房不应以缴纳各项不应缴纳的费用为前提

收房以缴纳各项不应缴纳的费用(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产权代办费等费用)为前提,开发商单方为业主收房设置了义务。而依据法律规定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业主必须在办理产权证书时向税务部门和小区办缴纳,至于产权代办费,业主完全有权选择自行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无权强行向业主收取该笔费用。因此,开发商无权在入住时向业主收取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和产权代办费等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费用,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交纳,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向业主交付房屋的,由此引发的延期交房等法律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其他问题有:面积误差问题;装修标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开发商承诺的;小区公共配套和共用设施不健全。

■购房签约时细化条款

在此,律师提醒购房人,由于房地产开发环节的复杂性,项目延期交房极为普遍,因此签订购房合同时,关于此方面的条款如入住时间、违约处罚等务求详尽、严谨。

商品房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误差,买的没有卖的精,这一直是个焦点问题。购房人买房时尤其是买期房时,一定要考虑到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出现误差这样的问题,并在签订合同时以附加条款加以防范。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公摊


验房权。在市场上和法律界还没有、专门提出这个权利的笔者的用意在于在收房的流程中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具体的收方流程约定,这个流程现在是开发商单方指定的既--你要先交所有的费用,先办收受,后验房特别是在团收中这一问题的表现优为名显。所以,这个条款需要购房者在签订《小户型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小户型房屋的买受人享有验房权,验房权的本质在于保证你期望的小户型产品的生产者--开发商是否在严格按照约定的产品目标施工、装修等等。以免最终使你变成了“无奈的收房者”、“失落的收房者”。实际上,由于种种主客观上的原因,别说是小的变动,甚至会有很多户型变更的问题。比如;说有阳台的收房时没有了阳台,说有储物间的后来又没有了等等。

4、精装修。小户型房屋在国外叫公寓。提起这个洋名时你就会明白其实精装修也是小户型很重要的卖点。这一点与一般的房屋买卖尤为不同。问题是;什么叫“精”?这又需要小户型的购房者(买受人)和开发商(出卖人)之间的合意来定义。当然,虽然买受人是“上帝”,但事实上“精”的定义主要是有开发商(出卖人)决定的并且是已经决定了的。一般购房者(买受人)只有不同开发商的选择权和要求具体约定并明细相关“精”的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材质,二是工艺。要知道精装修项目品牌的落实是需要合同约定和业主的监督的--尤其是在隐蔽工程中。此外施工工艺质量不仅需要开发商增加开支请好的施工企业,还需要不同工种的施工工种之间的精诚合作。

此外,还有电梯的使用等问题。

我们都知道:购房者的权利已有很多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等硬性的保护措施,甚至房管局还专门印制了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来保障房屋交易流转中的稳定性,避免纠纷,但这毕竟是房屋买卖中的共性中的一部分,不足以保障你的全部权利,满足你的购房期望值;也没有完全体现你的个性化需要。所以,从购房开始,我们就提醒你注意以上问题,对以上问题和完全体现你个性的所有事项做出明确的约定,特别是要写明约定违反这些约定的惩罚性条款。不然,即使有约定也往往是空言。
发表于2004-12-28
确实不合理!不能先交钱再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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