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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希望新物管做几点改进

发表于2006-10-21
新物管来了一段时间了,虽然跟他们没有过近距离的接触,但总的来说好象还可以,至少比过去的物管得人心。但是,应该说新物管的工作还是有一些比较重大的纰漏,且易给小区带来一些不安全的潜在可能:
1,装修管理不严。中午12点--下午2点和傍晚6点以后很多住户依然在装修。中午电动工具的噪音更是扰得人们无法休息。最近得知现在负责装修的是老物管的人,是否他把老物管的陋习也传承了下去,不得而知。
2,晚间灯光太暗。这个是老物管的老问题。过去很多业主也提过,希望新物管能解决。
3,对于进入小区的人,保安疏于管理。保护小区安全是物管的首要责任,守好门的重要性可见而知。但新物管对进出小区的人几乎都不予询问。是他们认识每一个小区住户吗?我想不是。常有4位妇人带有4小孩在小区游玩。这群人住在菜场附近,每次结伴而来,结伴而归。水鸟成了她们的公园,可是从不曾见保安询问过或阻止过她们入内。航空花园的住户也常带着小孩来“逛”水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进出水鸟,那水鸟住户的安全何在?
    希望新物管能从严管理,不要辜负水鸟业主的期望,也不要蹈老物管的旧辙。

附《成都商报》今日一则新闻:
                         业主小区内遇害 家属向物管索赔28万 
2006-10-20 7:27:1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青羊区法院昨开庭审理此案,物管方辩称不是业主私人保镖,拒绝赔偿

一抢匪独自蹿进成都一高档小区,在业主家门口抢劫杀害年轻业主谢某,抢劫现金2400元。市中院一审判处抢匪唐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报曾报道)。此后,受害者家属认为物管方没尽到保卫职责,将小区物管告上法庭。

昨日,青羊区法院对这一民事案件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中,家属向物管公司索赔28万元。被告物管公司一再表示,他们不是私人保镖,对业主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

家属物管有重大过失

“小区的物管方有责任!”谢某的父母认为物管方疏于管理,才造成这样的惨剧。所以,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后,他们将“时代天骄”大厦的物管方成都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28万。

庭中,原告的代理人向法庭出具了物管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上面写着“安保要24小时专职值班巡逻、外来探访人员要登记检查”等条款。

原告的代理人称,凶手进入大厦时,没有经过任何登记、检查程序,而且在进入大厦后长时间在各楼层之间寻找作案目标,都没有遇到巡逻人员或者受到盘问。因此,物管公司对业主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应承担相应责任。

物管我们不是私人保镖

“物管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庭审中,被告方只有代理律师出庭。

物管公司的代理人称,按照合同约定,物管公司只负责日常性公共事务,维持公共秩序,看管公共设施。公司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没有直接的保护义务。“换句话说,物管公司并不是业主的私人保镖”。

被告的代理人还表示,事发当时,安保人员对来访人员都做了登记,事发后也是安保第一个发现情况并报警,所以他们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要赔也应找凶手赔偿!”被告称,由于这一案件是由凶手唐剑一手造成,应罪责自负,各项损失不应由物管方来承担。被告方认为,对业主的死亡,物管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据悉,此案将择日宣判。

新闻闪回

业主小区内遇害

去年12月13日晚上8时,唐剑一人来到太升北路“时代天骄”大厦,在23楼的楼梯口,他遇见了小区的一位业主谢某。唐剑用猎刀威逼谢某,要她拿钱。谢某大声呼喊,唐剑拿起刀朝她身上猛刺10余刀,抢走她的手机及2400元现金,逃离现场。12月19日,唐剑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剑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成都市中院一审判处唐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报记者  杜雯  赵倩
发表于2006-10-21
支持!!!!
发表于2006-10-23
发表于2006-10-23
换物管的时候,我投的是赞成票。因为老物管确实很恶劣,而且以为新物管会按名士的管理标准来管理水鸟。但现在看来,新物管除了物管费略有下调以及池子洗得勤一些以外,其他方面毫无改善。电梯里面全是乱七八糟的广告,甚至在醒目位置还有“专业小姐电话138xxxxxxxx”“处女136xxxxxxxx”这样的广告。登出两三个月了,至今物管公司没做任何处理。小区里的中学生不少,我不知道这些广告会对他们造成多么坏的影响。
    带小孩来逛小区的远不只楼主说的那五个人。不过更离谱的是居然有人专门到水鸟来遛狗,而且从没被保安盘问过。不时有推销人员上门推销。这些人是怎么进来的?那么多保安是做什么的?到底在保什么安?当然,水鸟的住户对在小区里拍婚纱照的大队人马早已见怪不惊了。跟前面讲的三类人相比,他们的不同之处是,前面的人是保安监管不严而混进来的,但拍婚纱的则是留下了买路钱拿了PASS的。水鸟究竟是私人住宅地,还是街心广场,外景地?难道真要等水鸟也发生业主在家门口被外来人员杀害或入室抢劫这样的事,物管公司公司才有可能把形同虚设的保安做做调整吗?
    请问物管公司:为什么不按名士的标准管理?业主的物管费都做了什么?
    如果连上述最基本的物管工作都不能做到,那要你们做什么?
发表于2006-10-23
晕,那天不是我们小区的人结婚三,希望以后...............这样的事不要在水鸟发生了.
发表于2006-10-24
就是!而且靠新希望路的门口经常晚上有人把车停在那里,都给物管说过好多次了,就是没人管!我看是保安收了钱才这样的
发表于2006-10-26
新物管应定期和业主交流,如填写意见登记卡,并及时公布问题和整改措施。
发表于2006-11-08
2006-11-08 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 杜雯)两抢匪走进成都一高档住宅小区,尾随业主入室抢劫,抢得现金近4万元。事发后,业主将物管告上法庭,索赔6万元。日前,成都市中院对这起业主状告物管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判令物管方赔偿受害业主经济损失1万余元。
  李某是成都“总府花园”的业主。去年5月10日下午3时过,李某下班回家。赵强和严建军在进入小区后悄悄尾随李某。李某打开家门时,赵强冲了出来,把李某控制在一旁,抢得人民币3万元、美金800元,还拿走了摄像机、照相机、首饰等财物,迅速逃离现场,李某受了轻伤。事发后,李某赶紧通知保安并报警。警方很快将抢匪赵强抓获归案,将赃物发还给李某。
  “小区物管严重失职!”李某认为,这是造成业主被抢的直接原因。据此,李某起诉物管公司,索赔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被抢,是犯罪分子赵强、严建军干的,应由这两人负责,对违法犯罪的防范和制止已超过物管公司的能力及法定义务范围。所以,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请求。李某不服,上诉到市中院。
  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物管的《保安员职责》《巡逻岗岗位职责》规定,总府物业对辖区范围内的建筑、保安、公共设施设备等负有管理责任。但总府物业没有按照承诺的保安服务内容,对出入大厦的人员进行验证、检查,导致赵强、严建军进入“总府花园”实施抢劫,是疏于履行合同义务。所以,李某因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市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判令总府物业公司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近1.5万元。
发表于200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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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7-04-11
支持,水鸟现在就快成公园了,上次我到院子里溜狗,遇到一些在院子里玩的人,都不是水鸟的。我的朋友第一次来水鸟,都没有任何保安人员询问过。物管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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