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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主委员会致 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函

发表于2014-09-13
标签:配套设施 业主大会 商品房 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委员会 

成都市温江区森宇花园,美茵河谷业主委员会致

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函

 

成都市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森宇花园、美茵河谷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6 月 14日经民主选举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依照业主大会的授权,制定了议事规则,并会同贵公司属下的物业服务中心制定了关于《小区机动车进出管理规定》的规约。在向贵公司属下的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咨询了解后,我们得知贵集团公司要将原来在森宇花园二号门进门处的物业用房改作他用,导致现在物业服务中心办公挤占在以前的业主老年活动室内;而成立近一月的业主委员会也无议事活动用房的尴尬局面。为此,我们受业主大会的委托,向贵集团公司提出如下请求:

一,请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划拨出按森宇花园、美茵河谷两期商品房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物业服务用房及业主议事活动用房,按照此款规定计算,森宇美茵两期应该划拨出至少800平方米且地面不低于400平方米的物业用房及业主议事活动用房。

二,请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将原在森宇花园二号门进门处的二楼物业服务用房归还给森宇花园、美茵河谷全体业主,此物业用房在森宇、美茵两期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已在此处由贵集团公司的物业服务中心运营了近十年,在事实上已让全体业主共同认可是正规的物业服务用房。但在一年前贵集团公司以地震可能有安全隐患为由加以封存,将贵集团公司的物业服务中心撤至业主的老年活动室内,至今既未见加固维修以排除隐患,也未向全体业主做出公开合理的解释。反而我们却得知贵集团公司准备将此栋建筑出售或者出租。为此,我们请求贵集团公司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物业服务用房,业主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将此处物业管理用房归还全体业主。

三,请依据贵集团公司在向业主销售商品房时作出的承诺,尽可能地恢复部分配套设施,如音乐厅、超市及在将物业服务中心撤出二号门进门处时受到损坏的呼救系统和安防系统等配套设施。

对贵集团公司在向业主销售商品房时作出的如高尔夫果岭推杆练习场,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及幼儿园的承诺我们不予苛求,予以谅解。

希贵集团公司在接到此函后能予以足够的重视,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尽快地拿出诚意解决以上所提的三条请求。

次函抄送成都市温江区房管局、温江区政府公平街道办事处、 温江区公平街道办事处太极社区。

               成都市温江区森宇花园、美茵河谷业主委员会

                               2014年 9月 9日


发表于2014-09-13

请森宇、美茵的邻居没广泛传播,维护大家共同的利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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