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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购买二手房无法入住,买方如何维权?

发表于2017-02-24
标签:房屋产权 房屋的产权 所有权人 房屋买卖合同 购买二手房 

一、基本案情


李某经朋友介绍,得知韩某欲出售名下的房产一

套。经过几次看房,李某对这套房子极其满意。很

快交了首付,将韩某这套房子剩余的房贷还清,办

理了解押手续及房产过户手续。双方约定,待韩某将房屋交付李某之后,李某将剩余房款一次性支付给韩某。


就在李某与韩某办理房产交割时,正在与李某闹离婚的张某提出,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未经他同意擅自出卖房屋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因此她坚决不搬离房屋。


无论李某如何与张某沟通,张某一直态度坚决不配合。李某感到很委屈,自己购买的房子属于韩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张某无关。张某一直占着不腾退,让李某很无奈。


最终李某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张某腾退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同时要求张某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二、王文静律师专业点评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平排除妨碍或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基于和韩某之间的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取得了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李某以所有权人身份要求实际占用人张某腾退和返还诉争房屋,系行使所有权的体现。在韩某将诉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之前,张某对诉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是基于韩某同意以及与韩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但是,诉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后,张某继续占有和使用诉争房屋构成无权占有。因张某已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张某继续对诉争房屋占有和使用影响了李某所有权的行使,侵害了李某的所有权权益。因此李某的诉求合理合法,依法应当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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