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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案例二、成都春熙大厦房屋开发公司少缴营业税案

发表于2007-08-16
案例二、成都春熙大厦房屋开发公司少缴营业税案 
案件来源:本案是举报案件。举报信中称该公司一期工程春熙大厦自建成投入使用以来,一直未缴纳房产税。我们对其2002、2003年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被查对象基本情况:成都春熙大厦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春熙公司)成立于1993年,属集体制企业,注册资金800万元。主营房屋开发、经营。主要开发了春熙大厦、紫薇银座两个项目,春熙大厦完工于1998年,并已取得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证。1998年5月,该公司将其所属物业——春熙大厦无偿提供给成都市紫薇酒店有限公司(紫薇酒店法定代表人与春熙大厦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用于酒店经营。春熙大厦底层北向的营业房出租给工行总府支行,春熙公司与该支行存在借贷关系。 
检查情况:我们就该公司将春熙大厦无偿提供给紫薇酒店使用的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问题向四川省地税局进行了请示,省局以川地税函[2004]549号文《关于关联企业税收问题的批复》给予了明确答复,要求比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059号、国税发[2004]143号)对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公司进行税收调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我们根据《关于公布成都市五城区、高新区2000年房屋租赁指导价的通知》(成房发[2000]第3号)、《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面积测量报告》(测字[2000]148号),对该公司2002、2003年无偿提供紫薇酒店有限公司使用春熙大厦的租金收入核定为4243.2万元,应缴营业税及附加233.3万元。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无租使用房产税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因此该公司春熙大厦房产税由紫薇酒店代为缴纳。在检查中还发现,2002年,法院裁定春熙大厦房屋开发公司将总府路7号“春熙大厦”底层北向的营业房378.52平方米及底层空调房22平方米作价1630万元抵偿给工行成都市总府支行,此视同销售不动产以房抵债行为,未缴纳应营业税。 
处理及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公司与其关联企业紫薇酒店之间无租使用春熙大厦的业务往来减少的应纳税收入和所得额进行调整,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 408.4万元。对其以房抵债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追缴企业应缴未缴的营业税及附加、滞纳金共89.6万元。 该案查补税款、滞纳金已追缴入库。 
案例分析:随着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能力的逐渐加强和税收法制的逐步完善,纳税人由过去采用偷、逃税转而开始研究税法,利用税法和税务征管的差异,逃避税收法律。当前一些企业采取成立关联企业的方式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应引起税务稽查的高度重视。同时,应加强对零租金房产的关注,稽查部门要加大对低价出售房产的重点检查,做到应收尽收。 
 
 
(作者分别为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第一稽查局局长)
发表于2008-12-26
好贴
发表于2009-11-13

不是很合理。

房产税应按原值征收,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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