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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调标准 重回“认房又认贷”

发表于2017-03-18

2016年发布的“9.30新政”中,已经对名下已有一套住房的家庭再次购房的,提出无论首套房的贷款是否还清,再购房都被视为二套。昨天的《通知》中,“认房又认贷”的界定标准再次提高,回到了此前最严厉的水平。

《通知》中提出,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都将被视为二套房。也就是说,名下有无住房不再是判定是否为首套房的唯一标准。

“由于商业性住房贷款是全国征信联网,所以购房人为在京外地区购房而申请的商业按揭,也将被计入贷款记录。” 人民银行营管部工作人员表示。 举例来说,假使市民A卖掉了名下唯一一套住房且按揭贷款已结清,此时去购置一套新房,由于曾有过商业贷款记录,按照新规定,仍将被视为二套房。或者,假使市民B虽在北京无房,但曾在河北用按揭贷款买过一套房,他在北京购入的首套房从今日起也将被视为二套。

记者同时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随着去年北京支持用公积金贷款在异地买房,也有在京工作的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异地贷款买房。按照“认房又认贷”的新规,这类购房人也将被视为已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不过,如果只有过提取记录,并不影响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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