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

主题:西景花园物管违反《协议》条款整理

发表于2007-04-18
从两场庭审下来,可以感觉到物业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对小区的现状根本不了解,同时在与小区业主沟通中表现出物业对小区业主的侵权行为没有任何的解决意向。

同时,在庭审现场律师对小区的严重侵权行力都予以否则,其目的就是想减轻物业方的责任,现在整理物业侵权事实如下:

所有事实证据需要业主在日常生活中加以留意,取证。所有的侵权违约行为都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下称《协议》)中的条款,大家可以逐项比对;

1、《协议》中第一条、第一项甲方的权利义务第1款:“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和管理”。

物业在管理中,所出现的,汽车乱停乱放、设施维修不及时或不予维修、非小区人员自由进出等问题均属于违反协议中的本条;

2、《协议》中第一条、第一项甲方的权利义务第4款:“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公约》的行为”。

对于违反《业主公约》中所规定的条款,物业必须制止,否则就属于违约。

3、《协议》中第一条、第一项甲方的权利义务第8款:“第6个月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从收房起物业应该按照时间每6个月就公布一次帐目,也就是从2005年收房开始,应该公布的帐目最少
5次,所以就此问题看来,物业属于明显的违约;

4、《协议》中第一条、第一项甲方的权利义务第10款:“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改变其使用功能”;

从《协议》中的相关解释,电梯、楼梯间、停车位属于共用设施设备,但是在未经过业主大会批准的情况下,物业擅自在电梯内、楼梯间内张贴悬挂带有盈利性质的广告,属于严重违约,同时占用修在停车位上的房屋作为食堂,也属于严重违规。

5、《协议》中第三条、第六项约定:“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进出有序,归位停放”

小区内的车辆如果没有按位停放,物业应该及时进行管理,否则也属违约;

6、《协议》中第四条、第六项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指导收费标准及及市场价格调”;

小区的物管费收费的整个标准需要有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同时要有相关的收费标准公示给业主,但是业主从来没有看到过相关的文件,所以物业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才能收费的合理性,从现在业主掌握到的情况看来,物业的收费依据是站不住脚的;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三章二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如果说物业可以说修在停车位上的食堂不是物业修建的,是开发商所为,根据《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物业也应该在接收小区时进行查验,《条例》中第六章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在需要明确是开发商侵占还是物业侵占,不管是谁侵占,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也会进行处理。
发表于2007-04-18
写得详细,好!难得!谢谢背心!
发表于2007-04-19
谢谢背心!物管根本就是在垂死挣扎!!支持你们!
发表于2007-04-19
在法庭上物管代理律师出示的一份证据:表明物业管理的资质,取得资质时间是2005年5月.
这个证据恰恰暴露了在2005年1月与业主签定前期物管协议时,物管企业并未取得资质证书.物管有意隐瞒该事实,涉嫌合同欺诈,原合同无效,应退还业主前期物管费,开发商应承担连带责任.
发表于2007-04-20
支持,写得比较全面。
发表于2007-05-11
Re:绝对支持换物管公司!!!!!!!!!!!!!!!!!!!!!!!!!!!
   谢谢斑竹对小区所做的工作,坚决支持你们!
发表于2007-05-11
本人也是西景花园的住户,小区还有许多事需要业主们共同关注、努力争取,当前最紧迫的还是要选出能代表业主共同利益的业委会。据说小区近期要重选业委会了,业主们一定要关注并参与喔!!
发表于2007-06-04
楼主高人啊,我先收藏了
发表于2007-06-09
顶.坚决支持楼主.6楼所说正是本人想说的.
发表于2007-07-27
写的好
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