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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租赁合同期满后,装修如何处置?

发表于2013-01-28

我与房东李某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商定将李某的一间店面房屋出租给我运营饭店,为期两年。我在饭店运营期间对房屋停止一定的装修,当时房东李某没有提出异议。由于双方合同对普通装修物的处置未作明白商定,合同期满后,因装修物的补偿问题我找房东协商,李某不只不给补偿,还说我未经其同意私自装修,还要赔偿他损失,如今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行将不同一切人的物严密分离起来,成为一个新物。其特性在于一切人的物虽可辨别,但难以别离。像张先生这种状况能够分为两局部来处置:   一、关于租赁合同期满装修物的处置   依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葛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葛案件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及解释的规则,假如租赁双方对房屋装饰装修有商定的从商定,假如没有商定的,则能够分以
    下三种情形处置: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未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撤除。因撤除形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恢复状。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停止装饰装修的,租赁期间届满时,假如装饰装修物曾经构成附合,承租人不得恳求出租人补偿相关的装饰装修费用。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停止装饰装修的,无论装饰装修物能否构成附合,承租人均不得向出租人主张相关的费用;出租人不同意继续运用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撤除恢恢复状或赔偿损失。http://www.203r.com

  由此能够看出,张先生请求出租人对本人的装修费用给予一定补偿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二、关于装修招致的侵权或违约义务的处置

 依据相关法律规则,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普通装修问题的处置虽未作明白商定,但合同签署后,张先生对房屋停止装修的过程中,李某既未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许,也即视为李某同意张先生对房屋的装修。那么,如今假如装修物未构成附合的,可由张先生予以撤除;假如装饰装修物曾经构成附合,出租人李某不得恳求承租人张先生撤除附合装饰装修物恢恢复状或赔偿损失。

  因而,房东李某如今提出请求张先生承当违约义务或者侵权损伤赔偿义务,没有法律根据,张先生能够不予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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