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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召开了业主大会

发表于2009-05-24
    昨天晚上,我们小区终于召开了业主大会,很好!这样有利于沟通交流,希望业主委员会组织大家集思广益,团结起来跟开发商斗智斗勇,争取我们的权宜。具我了解我们小区是有业主跟开发商打官司打嬴了的。看到他们回答的13条,真的气不打一处来感觉他们是把我们吃定了似的。没有诚意,不敢担当。这个所谓精品楼盘估计有人吃了不少回扣吧,真是奸商我鄙视。我双手赞成业主们团结起来诉诸法律。我看他们新加坡的置宝集团也是不想在成都混了吧。
发表于2009-05-24
业主会提出的13条,希望业委会有理有利有节和开发商斡旋,以达成改进措施,假如KFS仍然采取推诿的态度,这样双方就只有对簿公堂了!这是最不利的一种结果,如果能够协商达成整改,这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希望KFS珍视在成都的第一套装修楼盘,自己多年树立的品牌,不可被自己亲手砸毁!
发表于2009-05-24

JB是撤出LJFG项目, 还是撤出成都, 他们公司还在成都吗?

请问4栋后面的靠墙边的那排矮建筑是KFS的还是省建的?

发表于2009-05-25
引用:瑞图图 在2009-5-24 16:53:25写道:原帖
JB是撤出LJFG项目, 还是撤出成都, 他们公司还在成都吗?
请问4栋后面的靠墙边的那排矮建筑是KFS的还是省建的
 
 据说JB在温江谈新的项目,不知道他们新项目进展如何了,如果他们LJFG项目遗留问题太多,又如何将自己新项目信誉搞好?!
发表于2009-05-25

物权法司法解释:住改商须经整栋全楼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

【司法解释】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解读

民宅商用改变了住宅的法定用途,破坏了既有秩序,如果利害关系业主认定标准缺失将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此次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此规定在审判实务中易于掌握和操作,至于如果出现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也与民宅商用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为防止利害关系业主范围的无限制泛化,司法解释另外规定,其应证明利害关系的存在。

住改商的不少,虽然规定了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但此前没有确定利害关系人范围和同意的程序。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最小范围,即整栋楼的业主。这将使得住改商难度加大,只要有1名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不同意,就可以“1票否决”。

发表于2009-05-26
引用:xdd0916 在2009-5-24 13:55:10写道:原帖
业主会提出的13条,希望业委会有理有利有节和开发商斡旋,以达成改进措施,假如KFS仍然采取推诿的态度,这样双方就只有对簿公堂了!这是最不利的一种结果,如果能够协商达成整改,这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希望KFS珍视在成都的第一套装修楼盘,自己多年树立的品牌,不可被自己亲手砸毁!
 
 唐白虎老兄这番扎心窝子的话说的豁亮,不定哪儿不顺着咱业主老少爷们,就让吉宝吃不了兜着走。想想以前吉宝在阳台面积算计大伙跟咱们呲牙,不也让咱跟吖伺候一个舒坦,白花花银子还得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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