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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204购房合同秦兵指南之业主委员会

发表于2009-05-26
第19章 业主委员会

第144条 基本原则:业主委员会系代表全体买受人对房屋公共部位行使管理权的买受人自治组织。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入住后三个月内,物业公司将召开第一次产权人会议或者产权人代表大会,六个月内将全部业主委员会的登记材料报到有关机构。此行为的证明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每延迟一天出卖人将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5条 组织程序:为方便买受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其它业主权利救济组织,当本楼买受人达到30%时,出卖人应当将其他买受人的姓名及联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知买受人,以利于买受人与其他买受人进行沟通;但考虑到不影响其他买受人的权利,其他买受人书面拒绝的除外。

第146条 组织权利:在社区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以前,买受人有权自己组织临时性买受人组织(如业主联谊会),其作出的决定代表多数业主的选择,应当视为有效的选择;买受人有权在支付首付价款后即开始组织业主委员会或类似组织,买受人可以选择社区公告、网络公告、报纸公告等方式召集其他买受人参与,出卖人应当积极配合,为组织筹备业主委员会提供买受人要求的证明文件,使其可以及时在相关管理机构处获得批准或登记。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7条 通知权利:买受人有权向其他业主发布信息或者通告,并就质量、物业管理等问题与其他业主进行协商,出卖人不得阻碍买受人行使此权利。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在业主委员会筹建或运行中的言行,不应向买受人提出任何侵权责任要求。

第148条 财物交付:出卖人应当将相关财产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日内开始办理交接手续,涉及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则由出卖人保证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履行交接义务;交接时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并且在30日将全部财产交付完毕,对于其中有损坏的财产应当修复或者以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发表于2010-05-28
关注中 粼江香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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