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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房二卖”吃双份预购款属合同诈骗罪

发表于2017-03-21

男子姜某为获取更多的周转资金,将其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分别卖给两人,先后收取房屋预购款43万元,涉嫌合同诈骗罪。3月17日,几经周折,姜某到浠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1年初,姜某在浠水县清泉镇某村进行商品房开发,达成协议,将连在一片的三户居民的旧房拆除,除去还建房外,其余房屋全部向外出售。2012年6月,姜某与杨某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将该开发房屋中的一套出售给杨某,共收取杨某购房款及水电安装和门窗款26万余元。2014年3月,姜某在浠水城区的另一建筑工程项目发生资金困难,为了筹措资金,他一开始向他人借款。借款未果后,他将该开发房屋中的四套房屋“打包”销售给徐某、何某,得款50万元。其中出售给何某的一套房屋,与已销售给杨某的是同一套房屋,出售价为17万余元,他预收何某购房款13万元。

据悉,姜某是浠水县清泉镇人,原在浠水一企业上班,企业改制下岗后,他一直从事建筑行业。2012年和2014年,他将在浠水县清泉镇某村开发的同一套房屋同时出售给杨某、何某,刚开始时,杨、何二人并不知道。今年2月中旬,杨某准备装修该房屋时,遇到何某阻止,才知道自己购买的房屋被姜某“一房二卖”,遂到浠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警方一边周密调查,固定证据,一边寻找线索,并通过各种方式劝说姜某投案。3月17日,姜某到案后,对其“一房二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同意积极赔偿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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