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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汇厦物管问题之三

发表于2006-03-12
1,  保安在健身器上悠然自得。
          2,  小区内闲杂人员乱窜。
发表于2006-03-12
汇厦物管问题那么之多,已无法改变,这是从光华公屋一、二期就开始的,并且越来越恶劣。汇厦花园的所谓物管不过是原汇厦公司的售楼部的人员,并且是较差的部分,谈不上什么专业知识。现在汇厦花园也开始向光华公屋的混账物管靠齐,如以下几点:
1、规定是住宅,但有大量的商业用途的租房人员来开店,如卖窗帘的、的等等,使小区人员混杂;
2、物管对人员进出不过问,使如贴小广告的,收旧物的人到处串,这可以从楼道上越来越多的小广告看出来;
3、绿化越来越差,如死了的树也不换,外来民工将草地踏得越越烂;
这样对业主的来说,首先是居住的环境越来越坏,安全得不对保证,其次是小区的档次越来越差,各位用半生积蓄买的物业不断贬值。
为保证各位业主的利益,大家只有团结起来,成立业主会,请能管理的人员。
发表于2006-03-14
据说前不久,还有被小偷光顾了一次,从顶直接进入十一楼再下到十楼,怕怕哟!
发表于2006-03-15
简直恐怖啊!
发表于2006-03-23
1998年1月9日,消费者杨才玉与成都汇厦住房股份有限公司签定购青华路光华公寓二期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双方合同约定于1998年1月30日交房,违约一天,违约方按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可到了交房期,公司一拖再拖,直到3月13日才将只通了电的房子交给消费者,超期42天。当消费者要求公司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时,公司竟说违约金要打六折,过几天又说打七折,要拿就拿,没有商量的余地。鉴于公司拒不履行合同,消费者只得向市消协投诉,要求汇厦公司如数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费用。经成都市消协调查,消费者与汇厦公司鉴订的合同,经成都市公证处公证,合同具法律效力。违约一事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经市消协调解,汇厦公司按合同支付违约金6126.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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