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如何保护先抵后租下的优先购买权

发表于2017-03-19
标签:抵押 购买 承租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 

一、抵押权的生效要件: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因此,若房产在抵押之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备案手续,那么此时房产上的抵押权未生效。

二、先抵后租下抵押权未登记,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保护?

先抵后租涉及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当然这是在抵押权有效成立的情况下。由于抵押优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在抵押成立在先的情况下,租赁不得对抗抵押,即《物权法》第一百九十规定后半段,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由于不动产抵押权采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不动产抵押权不成立,因而该条实际上确立了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后再行出租的,租赁不得对抗抵押。但如果之前不动产上的抵押权未成立,此时不动产上即不存在有效的抵押权。抵押人将不动产再进行出租时,承租人对不动产的优先购买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