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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商品房的竣工验收

发表于2006-07-01
 商品房买卖中,房屋质量一直是热点问题。各种媒体也对不断出现的房屋质量纠纷不遗余力的进行全方面的报道。随着购房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在房屋交接时,要求开发商必须提供商品房验收合格的证明。因对商品房验收合格证明认识的不同,出现了不少购房者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而开发商要求购房者承担逾期接收房屋责任的纠纷。
开发商必须对于商品房竣工验收的合法证明,给予充分重视,以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中,尽可能避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一.商品房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是商品房交付时必备的文件之一,开发商如不能提供,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开发商必须充分认识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对于房屋交付的重要性。
1、法律规定商品房必须经竣工验收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61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其他法律也有相同规定。
2、《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开发商并负有向购房者提交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的义务。
目前,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中所使用的合同文本是政府统一格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该合同文本第8条,是关于房屋交付条件。通常买卖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是该条第1项“该房屋经验收合格”。同时,该合同第11条写明“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即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必须提供合法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此文件的提供是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的重要义务之一。
此文件的是否合法、是否提供,成为购房者是否有权拒接房屋、是否应当承担逾期接房的违约责任和开发商是否有权交付房屋、是否有权追究购房者拒接房屋责任的重要依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
我们在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中,已发现有不少开发商对此不够重视,因无有效的竣工验收证明而被法院判令向购房者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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