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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地下车库 该不该属业主共有?

发表于2013-07-15

地下车库 该不该属业主共有?

2013-07-15 09:01:35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作者:苟明(2人参与讨论)


  核心  提示  住在小区,我们已经习惯开发商安排的一切:车位向开发商购买或者租赁;各种公共配套服务用房是开发商的,连架空层和夹层也都由开发商支配……  难道真的就该属于开发商吗?大多数人不明实情,都没怀疑过。  对于小区游泳池、地下车库、架空层等的权,锦里西路119号的业主产生了怀疑,在无法知情的状况下,经过查询法律、咨询律师,他们果断提起诉讼,要对公共配套房屋和设施的产权,明白确认。目前,这起官司已经开庭审理,但尚未宣判。  起因:  总面积和每户面积之和相差巨大  一位首批入住的业主在2003年7月,买下一套住宅,次年6月搬家。5年来,小区里边商业繁华,邻居也每月向开发商租赁车位,跟住商品房的业主一样,从未对开发商拥有这些产生怀疑,直到2009年9月成立业委会。  首批入住的业主们用总面积减去每户面积的总和,发现相差了一万多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房管局规定,小区入住就应该有建筑区划意见书报房管局备案。2009年8月,业委会到房管局查询,发现没人报过,于是向开发商索要。林凤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称搬家搬丢了。  林凤房产公司提供了总平规划图和面积测量报告,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屋竣工图,图上的方块总面积是对的,但每个方块具体是什么却不清楚。于是业委会与现有物业进行对照。“这一对照,发现问题大了。”  首先,房屋建筑物名称有问题,售房合同上有“独立使用面积”,但业主不知含义,对照竣工图和规划验收合格证,发现其面积应为共有建筑。  其次,售房合同上称有商业用房2024平方米,对照发现其中包含保安值班室、物管室、储藏室、健身房、儿童活动室等。  再次,成都市计委对其建设立项的批文上有架空层880平方米,但实际上只有405.84平方米,其余的架空层呢?大家一找发现,其他的变成了商业用房,保安宿舍等。  经过这些初步的调查,业委会召开大会。那天,在大会上,听了业委会的报告后,一位业主站起来大声说:“咱们应该要回这些!”  行动:  提出四项要求 已开庭审理  于是业委会决定,向开发商要回产权。2010年春节后,业委会开始请律师。找了几个律师,都要求先给钱,但业委会没有钱。有业主亲戚专打房地产方面的官司,业委会于是找到了这位在黑龙江的律师。  让业委会高兴的是:该律师事务所研究了业委会的材料后,决定风险代理(判决前不用支付律师费用,胜诉后从案件标的额中抽成)。3月24日,经过前期调查取证,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业委会要求共有四项,包括确认现代城区划内的室外游泳池、停车场及其他现代城区划内的一切场所、设施均属现代城全体业主共有等。  2010年11月10日,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  回应:  开发商目前没有负责人  2013年7月4日,成都商报记者来到位于洗面桥街25号3楼林凤集团。室很多桌空着,看起来像很久没人,比较陈旧。  等了一阵,从另一房间出来三男一女。其中一位徐姓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现在没有负责人。随后,他将记者带到赖姓工作人员室。赖表示,自己管理林凤房产公司现有房产,但公司目前没有负责人,公司暂时没有人管。老板张勇(音)就是实际控制人,目前在国外,现在不能与其取得联系,平时都是老板通过网络与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而且也不定时。“起诉书上的法人代表,不是现在的老板。”  赖姓工作人员说,关于现代城官司的事情,自己曾有耳闻。那些知道这件事的人,都已经离开了公司,所以自己也并不很清楚。  业委会要求:  1、确认一至二楼的营业用房、地下室车库以及地下一至二层的夹层及架空层,合计10841.33平方米房屋均属于现代城整栋建筑中的共有建筑面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2、确认现代城区划内的室外游泳池、停车场及其他现代城区划内的一切场所、设施均属现代城全体业主共有。  3、开发商将这些房屋设施场地返还全体业主。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开发商回应: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显示:其表明土地用途为“住宅、商业”,用以反驳原告所称现代城用地规划仅仅是“住宅”。  2、房屋产权证显示:证明地下车库及其他被诉物业属于林凤公司,因此其出租或者使用不存在侵权。  3、面积测量报告显示:其“分类明细”中,将住宅、商业、车库、夹层、架空层予以区分,证明也是独立的、专有的,因此不属于业主共有。  双方律师摆证据列法条  地下车库的成本已分担  每位业主买房时已付钱  出招  业主律师认为, 《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共有建筑面积内容包括地下室,但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不计入。现代城的车库有各种设备用房、化粪池等,车位所占面积仅有三成多一点。不属于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它只是根据规划部门配套建设要求所见的配套设施。因此,地下车库的成本已经分担到了每位业主身上,业主买房时已经付钱。  开发商这块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不能建设及出售非住宅性质的房屋,所以,一至二楼的“营业用房”不应该是商业性质,证据表明,它只是配套服务用房。根据法律规定,配套服务用房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也就是说,业主买房时已经付过钱。  从夹层和架空层的结构上看,其所使用的梁、柱、内外墙及基础等承重部位完全由全体业主购买所得,归全体业主共有,而这些夹层及架空层又完全依附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层形成,即形成夹层及架空层的成本完全由全体业主分担。  根据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建地(2001)027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现代城批准用地面积为14917.64平方米,其在6009.09平方米土地面积上建设了游泳池、球场、道路、绿地、健身场等配套设施。根据《物权法》及《解释》规定,现代城区划内的这些设施归现代城业主共有。  地下车库属公司  出租不存在侵权  拆招  林凤房产公司随即提供了三份证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表明土地用途为“住宅、商业”,用以反驳原告所称现代城用地规划仅仅是“住宅”。  2、房屋产权证:证明地下车库及其他被诉物业属于林凤公司,因此其出租或者使用不存在侵权。  3、面积测量报告:其“分类明细”中,将住宅、商业、车库、夹层、架空层予以区分,证明也是独立的、专有的,因此不属于业主共有。  对此,原告律师表示,根据原告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明确记载了土地分割使用权,而其中商业部分所对应的是配套服务用房,其土地使用权又均被登记给了现代城全体业主。  对于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原告律师认为,根据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证部门错误,已经提起诉讼,要求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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