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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丹桂苑家园 业主大家谈第二期

发表于2009-04-14
 
   少小离家老大回,追寻儿梦辗转归;中和巨变不识途,唯有乡音忆乡愁。
   根在中和,落叶归根。追忆儿时的中和,大地葱绿,府河清澈透底,可下河畅游。流过中和半边街的溪水,游鱼可见。百姓勤劳,淳朴善良,可亲可敬。人们行善积德,修桥铺路,乐善好施,蔚为民风。故乡月最明,恋着故乡的热土,回到了丹桂苑家园。祝福家园家和万事兴,一天更比一天美。
   作者不常住丹桂苑,大家难得相见,只有借“业主大家谈”摆龙门阵了。
 
 
一、不依规矩,不成方圆
   丹桂苑修建阶段姓章,业主入住后成了百家姓,这就是物权的转移,谁的物权谁做主人。萝卜白菜,各有所爱。百人百味,这很正常。没有必要限制,也是限制不了的。但是,各自都该循规蹈矩,这个规矩,就是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这是对所有人行为的最低要求,不许违法。法律是强制规矩,没有选择余地。我们的国家已进入法治社会,法律是保护好人惩治违法者的有力武器。
 
 
二、维护自身利益的治安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结伙斗殴的;
二) 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 其它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合同法》常识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十二条部分摘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四、物业管理常识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1、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七条业主可以根据所在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依法选聘符合相应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六十六条部分摘录) 建筑物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国有投资占50%以上的建筑区划,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
第九十一条部分摘录)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或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物业服务人员
第五十九条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负责人应当由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担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聘请相应专业服务人员从事相关专业服务工作;其他管理人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3、丹桂苑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知情吗?物业公司管吗?
   第七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承接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档案进行查验,发现共有部分与原设计方案不符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并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应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承接查验中确认的问题,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条新建建筑区划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 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 ‰,并不得少于80平方米;
二) 配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亲兄弟明算帐。
   任何行业、任何企业都只能依法经营,取得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建筑区划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机动车停放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建筑区划外的单位、个人。
   例如:C1栋绿化带以西消防通道(也是业主从南门回地下车库的通道),还有这条路西边的绿化带都被围墙圈占(是于C区完工验收后非法侵占的),这是违反《物权法》和《消防法》的。物业服务公司维护法律了吗?同时也提醒没按规定停车的业主,堵塞消防通道停车是违法的。
   第五十二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公司是法人单位,要学法、懂法、执法,应主动和丹桂苑业主委员会协商如何收取停车费,以前违法收取的费用,该退的就应依法退还。
 
 
   为了国泰民安,家园和谐,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大家都来学法、守法、执法,宣传国法!
 
 
  
作者:老乡
200943
发表于2009-04-15
 
好呀,终于看到第二期的罗:)
 
发表于2009-04-15
 整得好,有水平.不过,你给中和场这一伙个别的地头蛇谈这些,简直是白费心思.他们只认为关系比法大,不过这也是现实.谁叫你生活在双流呢?就这个样.
发表于2009-04-15
 写的好,顶起,但愿有关人员看到后,可以收敛一点.还给我们一个比较人性的生活空间
发表于2009-04-15
不错不错!文人级别的!表扬一个……!是应该对玉屏物业这样的法盲型流氓物管公司进行普法了……
发表于2009-04-15
  其实有个人出来组织领导业主,维护业主利益,关注物业管理的质量是每一个业主的“意外福利”,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业主们不论是否居住在小区,都关注着我们小区的和谐与否,生活质量怎样?
  在我们周遭目前有很多不和谐,不适合居住环境的现象出现,希望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环境变得更加舒适!
发表于2009-04-16
 终于等到第二期的出炉了啊。。。。。。。。
发表于20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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