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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批评、监督和投诉成都市规划部门存在的问题、意见(专贴)

发表于2011-12-15
   经过近三年时间反映中和环境(包括周边相邻区域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影响),也领教了成都市各级规划部门(包括成都市规划局、双流县规划局、锦江区规划局和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种各样的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让人开眼,也让人无赖……
   如果说由于规划上的不合理、不科学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巨大经济损失是一种犯罪的话,请大家到这里来列数成都规划系统(包括上面列数的成都各级规划部门)存在的所有“罪状!包括要求对已经或者预测未来将要发生损失的规划项目进行部门和责任人的问责!!

      
发表于2011-12-15

现在金融城那里的“名都公园”,几亿,才修几年,现在已经在开始拆了,这个算不算

发表于2011-12-15

   对,名都公园,这个肯定算,还比较典型!!
 
   听中和的老领导说,现在金融城那里,在锦江区和高新区两边都有的污水处理厂,经过不断的扩建,形成现在的规模,也不过才10多年时间!但现在又要迁建了!!
   后面我们给省长信箱和市长信箱以及成都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进行投诉时,要求他们给出经过扩建的污水处理厂花费了多少,到现在要搬迁其每年的折损又是多少?!,这可是明摆在台面上的账,不是个糊涂账!!!
发表于2011-12-15
规划局对中和城区的乱七八糟的规划不上心,倒是做影响中和城区发展的事情动作很快;
拒绝这次污水污泥处理厂的环评单位“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作后面再作中和任何项目的环评单位。不想一个无视当前中和发展的单位、给中和造成了环境影响,后面还想再来作中和规划项目的环评工作;
发表于2011-12-15
规划部门的的“好好先生”太多了,不求好事,但求无事
发表于2011-12-15
从大家反映的这些情况看来,确实存在区划间的规划问题,没有协调、沟通机制,打个比方就是“自扫门前雪”,相邻的两个屋檐下,除雪也要分得泾渭分明。
可能会对对方区域造成影响的项目,不知会对方,想修建就修建确有不妥,就算是两个邻居,也要给对方打个招呼啥的吧?
发表于2011-12-16

四川城乡规划条例明年起施行 重大规划报批前须公告
http://sichuan.scol.com.cn/dwzw/content/2011-12/16/content_3229723.htm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下月起施行 擅自开工建设最高罚10万
http://sichuan.scol.com.cn/dwzw/content/2011-12/16/content_3229056.htm

发表于2011-12-16

四川城乡规划条例明年起施行 重大规划报批前须公告

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李纯刚介绍,条例首次将地铁建设规划纳入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对地铁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条例规定,城乡规划和重大专业、专项规划在报批之前,组织编制机关必须依法公告城乡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必须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批准的规划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未经公布则不能成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条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只有以下6种情况,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因国务院、省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经评估确需修改;发生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修改;原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按条例规定,项目施工前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将由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若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将被限期拆除,不能拆除则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李纯刚介绍,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了处罚的基准,其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或中标价。对于无证施工的项目,处罚基准为工程全部造价。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指的是违法工程的造价,按照建(构)筑物单体计算。没收的违法收入必须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


发表于2011-12-16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下月起施行 擅自开工建设最高罚10万

昨日,《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成都召开。该《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城乡规划和重大专业、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专家解释>>>

规划应阳光 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条例》规定,城乡规划和重大专业、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告城乡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纯刚表示。

部分细则

焦点 1

污控防灾等有强制性要求

《条例》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一些强制性内容,其中包括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城市、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城市、镇建设用地;城市、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城市、镇防灾工程等。

并且,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焦点 2

核发选址许可证两年有效

《条例》规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在建设用地规划方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焦点 3

擅自开工建设至少罚5万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单位擅自组织竣工验收的,由所在地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2011-12-17
绕城高速内,在孵化园与锦江区之间有座民丰锦江大桥,花费近2亿,从修建到现在都7年时间了还未启用,修这座桥,是时间上的失误,没有体现其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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