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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论证“一户一表”必须执行

发表于2009-05-29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条款。澳龙名城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即开发商提供的与不特定人群进行交易而事先拟定的,不允许相对人变更的格式合同。

合同条款“各户独立计量”,该条款规定含糊不清,是一户一表独立计量还是一户一分表独立计量,目前开发商与业主产生了两种解释,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澳龙名城开发商,的解释。

这也是我国法律为了保护不特定群体利益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表于2009-05-29
发表于2009-05-31

合同写明了是 “独立计量”,kfs玩文字游戏,我们也可以找律师玩!

“计量” 可分为“计” 和 “量”

 

“独立”亦可理解为按照“波、谷时段”分段、独立计算

发表于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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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11-06
发表于2009-12-17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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