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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担保合同无效及民事责任

发表于2013-11-04

一、无效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可能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亦可因为其本身的原因导致无效。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共有的无效原因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担保合同还存在以下几种特殊的无效的情形: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未履行法定审批和登记手续或者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的当事人提供的对外担保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的担保其合同有效,在实现债权时,需要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债权人从处理中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承担


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具体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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