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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成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指南

发表于2011-03-03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指南
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下称五城区)内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
(一)家庭年收入40000万以下(含40000元);
(二)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户口,其中申请人必须取得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三年或三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
另:在征地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或在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其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具备以上条件中的(一)、(二)条件者,可以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
二、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务工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务工所在地城镇申购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年收入符合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标准。其中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为4万元以下;在其他区(市)县申购的,应当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
(二)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
(三)家庭成员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在务工所在地的城镇,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无城市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
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办时需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子女的出生证明(或独子证)和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
经预登记的家庭申请购买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第一步:申请家庭向区房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持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证明及其他材料向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市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
第二步:区房产管理局审核,公示
区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并在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进行1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局签署审查意见。
 
第三步:市住房保障中心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准购证
申请人持区房产管理局的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申领准购证明。市住房保障中心复核相关资料,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再次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给《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确定限购面积。
第四步:选房
申请人凭《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购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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