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北京物业新规:业主大会成立前 业主可不交物业费。成都的物业公司会跟着这样吗????

发表于2010-09-04

业主大会设立难或已设业主大会形同虚设,已成为国内各大城市面临的共同困惑。近期出台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受到了业界广泛关注,被称为解决业主大会设立难、充分体现业主大会功能的一剂“良方”。业内人士认为该新规最重要的招数在于抓住了开发建设单位与物管公司的“命门”:“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可不交物业费”,其将开发商、物管公司的利益与小区业主的利益“绑”在了一起,并将开发商、物管公司推到了促进业主大会设立的最前列。

据了解,北京凡今年10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三个月之内,开发商须承担起前期物业服务的所有责任,业主在这期间不必承担物业费,待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可对服务标准和物业费重新进行约定。也就是说,在入住后到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三个月内,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或者出现公摊面积有不合理使用、绿地变更等情况,购房人可直接找开发商解决。资深人士分析,开发商以往总是交房后便“拍屁股走人”,现在必须得“善始善终”,而北京新规将要求并敦促开发商真正履行起业主大会建设的职能;物业公司要获取收益,必须发挥应尽之责,充分尊重并体现业主大会的作用,按小区业主决策行事,从而自觉从“小区管理者”的角色转换到“小区服务者”的职能中来。

不过,也有部分人士对此并不乐观,认为新规操作起来难度极大。对于本身没有物业公司的开发商而言,并无前期物业维护经验,将前期物业服务强加给开发商,如果小区迟迟难以设立业主大会,小区物业服务可能陷入瘫痪,受害的终究是业主。

发表于2010-09-04
肯定不会
发表于2010-09-04

发表于2010-09-08
引用:boozykoko 在2010-9-4 19:09:53写道:原帖
肯定不会
 
 同意,咋可能嘛,成都都是只要交房时间到了不管你住不住都要交物管费!
发表于2010-09-08
还是有可能的,不过时间要有点久就是了!
发表于2010-09-10
成都不可能啦!
发表于2010-09-10
不晓得兰庭的物管咋样哦?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