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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不一定公正,正义不一定不到

发表于2010-06-02

清水河畔的事情终于在法律层面有了一个了断了,一年半的周旋,一审的败诉,二审的再败,业主们最后还是败了。二年来,业主们做了很多的努力和抗争,现在看来,走法律这条路是业主们做得最荒唐的一件事情了。

申请高院再审,这条路有多少希望,恐怕没人心里有底。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从来都是不信法律信清官,正义的最后申张都是找到了个清官诉求。后面的路怕只有找清官才有用了。

大家后续怎么办?

 

我没有收房,不收房是为了一口气,但是有时候光有气是过不了的。

目前还准备暂不收房,如果有人还想为这口气再争一次,找找清官试试,叫上我,站内M我就是了。再打官司就算了。

 

发表于2010-06-02
发表于2010-06-03

“中国特色”就是这样!抛开政府背景、法院背景不说,同样我们大家都对结果很气愤!

但是,法典的律师水平太低,原告辩诉理由居然是“没有备案,所以不符合交房条件”,很幼稚,因为所有法文里面都没有这种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被东立击破了“备案不是法定交房条件”“是告知性备案”,东立辩护在2009年3月16日前已符合交房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明文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009年3月20日成建委发〔2009〕180号,已经明确表明未通过竣工验收。法典律师,为什么不从这个条文去辩护呢?

发表于2010-06-03
无语问苍天。

一声叹息。
发表于2010-06-03

zhengvid 说的确实有道理。你的说法我认同。不知道其它所的律师会不会继续往上打。

这个案子明眼人都知道谁有理,但是就是赢不了。不能光说KFS和谐了法院,主要还是要从证据上找下原因。还想打官司的人,建议换家律师所。

但是他们有的人买的是住宅,最后变成公寓了,还不是同样败诉了么。所以说两方面都有点问题。

 

发表于2010-06-09

目前在打官司的业主,还是聪明点的好!死脑筋没出路的,有什么事情可以和开发商坐下来谈,已经不是一年前有组织的时候了。

  在説现在清水河畔的房子已经卖到6000多了,一口气=想当初维权会不就是为了给业主争一口气,要不现在的外墙早就漏水了。

发表于2010-07-07
没有天理,我想:在成都也会出现法官被射死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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