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小区这些收益有你一份

发表于2015-11-26

很多业主并不清楚购房后,除了有一个自己的房屋外,在小区内还有什么其他的权益。花那么多钱买的公摊,那都是小区内全体业主共用。依照《物权法》第72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就是说,业主对小区内的共用部分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大部分业主往往忽视,小区内的公共部分包括公共道路、电梯、健身娱乐设施等,这些都是以公摊的方式计入各业主的公摊面积。因此,这部分面积经营所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这种经营一般以下列形式出现:

1、利用公共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并收取停车费、管理费;

2、利用电梯、楼顶、外立面设置广告位,并收取费用;

3、利用小区泳池向来消费的业主或其他消费者收取门票或费用;

4、在公共部分设置自动贩卖机、商亭、快递取件机,并收取设置单位的租金;

5、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以收取租金;

6、利用小区公共部分(如小区广场)推销各类生活用品所收取的场地租金;

以上只是利用共有部分取得经营收入的几种方式,但凡只要是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并取得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从目前大部分物业公司在从事物业管理过程中,往往将共用部分用于经营并取得收入。而大多数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了解,也不把共有部分经营所取得的收入情况向业主公开。其做法实际上是侵犯了业主对共有部分收益的财产权。

一旦发现物业公司侵犯共有部分财产权益时,业主委员会就应该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交涉、维权,因此选出好的业主委员会管理人员对全体业主来说就显得非常重要。

小区公共收益归属与分配 物业需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在相应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可越权。

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公司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而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基于业主的委托接管小区物业的,仅仅充当代理服务机构的角色,其擅自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并将所得收益收入囊中的行为是没有任何权利基础和法律依据的。物业公司直接占为己有。由于对自身法律地位及职能的认识不清,许多物业公司理所当然认为这是自身的一种补贴。加上大多数业主对此并不关注,公共收益很容易被侵占。

 

发表于2015-11-26

小区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问题,如何管理好属于所有权人共有的不动产,在服务于业主居住生活的前提下,同时给业主、物业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创造双赢局面,值得广大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深思。

发表于2015-11-26
?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