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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存放自行车和电瓶车的业主们要注意了!!!

发表于2011-06-12

    如果你寄放在蓝光碧曼汀地下停车场的非机动车丢了,那就麻烦了。物业不做任何赔偿的。

    本人今天发现寄存的电瓶车遗失了,最后找到原因:有人给了8块钱的押金,在没有取车牌的情况下就把车给取出去了(估计小偷开锁很快)。本来还想着,给了停车费,还有这么大个物业公司在这儿,总得要负责任的吧。

    找到物业的人,对方告知:碧曼汀寄存自行车和电瓶车的业务是承包出去的。让我们自己去和承包方的人协商赔偿价格。 物业公司似乎只是个牵线搭桥的,对于碧曼汀停放非机动车没有任何责任??!!关键看车的还是个可怜的老婆婆,如果要求赔偿,他们就让老婆婆出钱;如果不赔偿,我自己买来骑了不足30次的电动车就白白丢了。好像要我们丢车的业主和看车的老婆婆过不去一样。大家想想,这样的事情今天发生在我身上,明天就可能发生在你身上;物业公司对于这个事情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和成本,所以他不会做任何改进。

    假设停放在停车场的汽车丢了,是不是要找看车的人赔偿?人家无力赔偿,我们丢车的业主就只能认栽?    

发表于2011-06-12
发表于2011-06-12

    这几年业主因财产、人身损害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已不鲜见。《物业管理条例》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即“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规定对于这类案件的审判以及物业公司规范管理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不是保管合同,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财产丢失的责任承担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财产保管服务,在发生财产丢失时,除符合法定的免责条件外,物业公司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财产保管服务协议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约定财产保管服务,但物业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置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财产的丢失有过错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违反了安全注意义务的违约责任———但物业公司毕竟不是直接的侵权人,对财产的损失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的额度应视其违约情况而定。
   物业方称碧曼汀寄存自行车和电瓶车的业务已外包,让业主去和承包方的人协商赔偿价格肯定不妥。至少物业公司职责范围内是否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或配置了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这个责任必须核查,如确定对业主财产的丢失有过错,物业公司则应承担违反了安全注意义务的违约责任。物业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关键!

   自小区规模入住以来,不少业主针对嘉宝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存在瑕疵的现象提了很多意见和改进建议,其中就有加强门禁和电瓶车管理的意见,但时至今日无明显改变,相信今后涉及管理方面的问题还会出现。今天是遗失电瓶车,明天若大件物品如汽车失窃,单方解释是无法让业主信服的,最终纠纷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物管公司责任担怕是推不掉的吧...。

发表于2011-06-13

   楼上的说得太对了。

   现在感觉业主太弱势了。遇着好点的物业公司还好些,遇到像嘉宝这样的,完全没有办法。

   我们房子主卧飘窗漏水的问题,物业和工程之间相互推脱,从去年入住开始反应这个问题,都快一年了,前2天才找人来打了个胶,还不知道修好了没有。去年反映这个问题就说修好了,结果还是一直漏。哎!没有办法。木地板都被泡坏了,现在只能指望把窗子修好,不再漏水,根本不指望赔偿什么的。

   物管公司根本就没有把业主的事情放在心上,做表面功夫。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推脱责任。

   

发表于2011-07-04
发表于201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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