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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不解决停车问题,拒交物管费!!

发表于2011-06-19
近日到物管咨询了停车位情况,物管告诉无车位可租,要求包月,物管回复不能包月,只能按临停收费,那问地面为什么有这么多车停,物管回答,地面停车全是按临停收费的。物管有何权力未经业委会讨论按临停收取我们公共区域的停车费。物管说包月租车无车位可租,为什么临停时却有车位可停,这不是逼我们高价买车位或者高价停车来谋取暴利吗,强烈谴责这种做法,并建议业主联合起来采取行动,不让物管用我们的公用的东东来收取我们的使用费,如物管忽视业主的利益,不正视和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大家一起拒交物管费,并撤换物管。

律师说法
   小区地面停车费标准
   应由业主商定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施杰律师认为,小区地面区域归全体业主共同,按照相关法规,对于公共区域的收费标准也该由全体业主共同协商决定。这笔费用物管收取后,也该由全体业主决定费用的用途。就算要补充物管的管理成本,这个成本应该经由业主核算,然后确定支出多少。用在哪里,物管公司无权自行决定。

htp://www.028028.net/news/news_18308.html 

发表于2011-06-19
公共空间即属于全体小区居民所共有,无车业主可委托物管公司通过合理收取车位费来补偿自己。
发表于2011-06-19
住宅小区内如何停车,成都市有了新的政策规定。从7月1日起,《成都市住宅物管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位不得闲置不用。在满足本住宅物管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之前,开发商不得将车位出售或出租给外人。

    业主优先使

用停车位

    《办法》规定,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场地予以车辆停放的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权的,若停车位要转让,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管区域的业主,而且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没有满足本住宅物管区域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准将车位出售、出租给本住宅物管区域以外的其他人。只有在停车位有空余的,才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管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当本住宅物管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要使用车位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并收回出租的车位。

    此外,凡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包括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都应当提供给本物管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停车位也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业主停车应签订协议

    《办法》规定,在物管商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内,必须有专人对进出住宅物管区域内的车辆进行登记,做到进入时查验车身状况并发放停车凭证,离开时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就出租停车位的收益如何分配,《办法》规定,在住宅物管区域内,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设施进行车辆停放,属业主所得收益的,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这些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或者物管方面的其他需要。

    办法还规定,除了临时进出住宅物管区域停放的车辆外,其它机动车辆(包括业主的车辆和车位租赁人的车辆)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协议。

    此外,当对住宅物管区域内的停车位不能满足车辆停放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包括物管商)应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提高停车场地利用率。

发表于2011-06-19
发表于2011-06-19
发表于2011-06-20
有车的业主们,团结起来拒交物管费,拒交停车费吧!!!!!!!!!!!!!!
发表于2011-06-20
坚决支持! 物管这种服务性的行业现在完全颠倒了角色!
发表于2011-06-21
发表于2011-06-21
晚餐免费?围墙外业主的车都开进小区。那不争得头破血流。比驼子大?
发表于2011-06-21
从小区业主入住率和车位配备率看,现阶段小区内应该能满足停车需求。下阶段,旁边的停车场修好了就更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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