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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管费成都执行新标准

发表于2008-01-03
成都市物价局发出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从1月1日起,物业服务费执行新的标准。住宅物业收费按规定的一、二、三、四级收取。收费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服务收费原则按月计收,除另有约定外,不得提前累计预收。物业首次交付使用日,以物业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日计。
    新公布的政府指导价与3年前公布的标准差异不大,只是将浮动幅度由10%增加为20%,给了企业和市民更多的调整空间。而以前的收费标准是以多层和高层来划分,现在的标准变成了有无电梯来划分。成都市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服务内容和质量分为4个级别。按照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电梯住宅和无电梯住宅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不尽相同。其中,提供一级物业服务的电梯住宅物管费基准价1.75元/平方米•月,最高上浮20%,即2.1元/平方米•月,无电梯住宅物管费最高为1.38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大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此外,水、电、气费如由物管方代收,可向委托方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的委托合同中约定,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如果业主装修,物管方可以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向装修施工方收取,配备电梯的按不高于0.03元/平方米•天,未配备电梯的按不高于0.0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计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清运费标准按建筑面积不高于2元/平方米收取,具体由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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