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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四川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请广大业主关注我们的小区吧

发表于2012-07-02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一期与二期同为一个建筑区划,居然不同物业费。请物业公司给予解释?
 第六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其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现物业公司利用业主专有部分外包的电梯广告、红线内街沿停车、二期游泳池所得收入,在何方?请出面给予全体业主答复。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通讯、消防、电梯、安全防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从事与其资质等级不相符合的物业服务活动或者以转让、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成都创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实际二级物业管理资质,在管规模比较大(
包括中华园、中华家园、中华商业广场、中华名园、中华锦绣、美丽南庭、棕港公寓、等在内的多层、高层、电梯、别墅、商业多种物业形态),涉嫌超资质承接项目。请物业公司给予答复。
  
第五十五条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自行管理。实行自行管理的全体业主应当通过管理规约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

发表于2012-07-03
引用:三块六在2012-7-2 12:07:45写道:原帖
一期与二期同为一个建筑区划,居然不同物业费。请物业公司给予解释?
 
 有这种事情?费用分别是好多?
发表于2012-07-04
说一句,物业很多是有自己的组装方式的,不是我们看到物业法是怎样,人家就按照法来做。很多猫腻我们都不知道的
发表于2012-07-04

你们的物管是二级资质啊?
收费好多?

发表于2012-07-04

成都的物业就是混乱的,条例出来了。也不见得有用

发表于2012-07-04

成都的物业就是混乱的,条例出来了。也不见得有用

发表于2012-07-04
中华锦绣成立业主委员会了吗?
发表于2012-07-04
楼主很用心哦,分析都都很到位哦,真需要相关部门给个详细解答了
发表于2012-07-04
我小区里头的公共区间的广告费、外来车辆的停车费等就从来就没给业主公示过。
发表于2012-07-04

也不晓得这些费用最后流入哪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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