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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发表于2017-03-04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发表于2017-03-04
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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