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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如何处理夫妻间房产的问题

发表于2017-03-06

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对待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理?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如是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

1、如果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不适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自2015年1月起,北京市开始实施进一步简化房产赠与环节手续的政策,在直系亲属间房产赠与程序上做了一些简化,特别是在提交材料方面由过去的赠与公证改为亲属关系公证,让当事人少花了一笔不小的公证费用。那么,夫妻间的房产赠与如何公证呢?

如何办理房屋赠与公证

1、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2、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 赠与书;

(3) 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3、赠与公证注意事项:

(1) 赠与人为公民的,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赠与标的物为共同财产或夫妻共有应共同办理。

(3)赠与标的物应产权清楚、无争议、无抵押、留置、担保等情况。

(4)赠与行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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