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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楼市调控的八个短期措施

发表于2017-02-19

首先,围绕土地出让避免官商勾结。


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行为应该更加规范和透明。今年以来,在重点城市出现了地王的现象,给房地产市场起了很不好的示范作用。我们不清楚在这些地王背后,地方政府和土地招拍挂相关企业之间有什么私下承诺,倘若地方政府作出了关于给予开发商税费、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优惠许诺,则无论这种许诺是口头的、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的还是其他方式的,都应将私底下的优惠阳光化,拿到桌面上来作政策公示,避免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相互勾结、共同哄抬推高地价。这些行为无利于市场秩序,更无利于平抑房价。


第二,严控开发商土地举牌资金来源。


要继续严厉规范和控制开发商的财务杠杆。过去,开发商的财务杠杆被控制在自有资金率必须在35%或以上。目前由于在重点城市投资所需要的资金投入较大、项目风险较大,所以开发商一般倾向于联合投标,近年来又出现一些金融机构的资管计划、结构性产品被用来对接土地招投标的资金来源。应当规范和强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杠杆的严控,阻止金融机构通过结构性产品、资管计划去给开发商资金加杠杆。


第三,对重点城市和区域的限购、限贷政策要长期化、规范化、透明化。


大城市的发展要综合均衡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和产业的转型升级、公共资源的投入能力、人均财富的集聚等,这意味着大城市持续长久的限购、限贷是不可避免的。


第四,购房者首付比例和房贷额度双限控制。


住房按揭贷款要特别注重购房者的收入是否真实。过去一段时间,房价的上涨逼迫购房者开出虚假收入证明,加之商业银行对购房者按揭贷款的授予总额控制不力,因此出现了首付之外的70%都任意放贷的情况,这种做法值得斟酌。假设大城市熟练劳动力一生的工作年限大约为30年,其能拿出购房资金的期限不会超过15年;京沪目前年轻白领的平均月薪不足万元,相应地,银行对于住房按揭贷款申请者最多只能提供180个月的贷款;即,即便在京沪深,通常普通房贷的上限也不应超过180万元。同时,如果收入证明是虚假的,那么出具收入证明的单位应负有连带责任,以保证房地产按揭贷款不对购房者过度加杠杆;也避免都市购房群体的购房行为建立在父母向子女的财富转移之上。


这种既看首付又看收入的双限措施,可能会使相当部分在大都市的年轻人呈现出不具备购房能力的本质,并有可能最终离开大都市。


第五,在全国考虑征收房屋空置税。


具体征收办法可以根据水电、燃气的使用量确定该商品房是否空置,如果空置就应强行收取空置费,迫使业主对房屋进行出租,没有缴纳空置费的房屋在交易过户的时候应该予以限制。同时,为了增加持有环节成本,也应该在商品房的交易和持有环节要求业主购买房屋保险。随着城市环境和居住人群越来越复杂,不动产受到意外损害的情况还是会频繁发生的,因此要求业主购买房屋财产保险,也许是可取的。


第六,规范住宅租赁市场。


对于租房者权益的规范、鼓励和保护。目前中国住宅租赁市场非常不成熟、不规范。绝大多数西方城市,尤其是纽约、多伦多、伦敦、东京这些国际大都市,对租房合约、租房者的权利和租金价格等都有比较明确的保护,一般来说要求租期一年以上,租金价格每年上涨幅度不超过5%,同时业主通常无法随意驱离租户。只有规范、稳定的和合理的租约制定和执行,才能使得租房市场平稳有序发展。在中国,由于租户相对处于弱势,租房市场较为混乱,迫使相当部分的租房者最终不得不挤入购房者的行列。


第七,废止无业无收入成年子女的购房指标。


通常,中国的父母会为刚刚年满18岁,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的子女购买商品房,这使得年满18岁的子女蜕变一个购房指标,这种所谓指标在中国应该逐渐被废止。年满18岁的年轻人可以购房,但是否有购房资格要看其本身是否有稳定的工作、社保缴费记录,以及长远职业规划等等。刚刚年满18岁,且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的年轻人不应自动拥有购房资格。


第八,推出遗产税。


遗产税是国税不是地税,对于活着的人的生存福利没有任何损害。遗产税可以规定额度比较高的扣除额和免税额,这样对于中低收入阶层基本上是免税的。遗产税对于特别富裕的人群可能会有一些损害,但不劳而获的遗产继承本身应该受到限制,遗产税也许能够缓解中国巨富阶层过多拥有城市住房资源,避免贫富分化和阶层纵向流动的凝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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