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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注意啦!南充市辖城区即日起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发表于2017-03-02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讯(记者李霞)今(2)日,四川在线记者从南充市交警支队宣传科民警任盈颖处获悉,即日起,为防治机动车交通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市民的生活、工作环境,将在市辖城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南充市公安局、南充市环境保护局、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通告》:即日起,在市辖城区下列区域和路段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顺庆城区:桂花路-环峰路-师大路-西华路-潆华路-华荣路-马市铺路-文渊街-茂源北路-万年路-规划八路-滨江路-玉带路合围的区域;
高坪城区:物流大道-林海北路-东顺路二段-兴安路-兴汉路-永丰路-建设路-鹤鸣路南段-星河西路-江东大道合围的区域;
嘉陵城区:滨江南路-春江路-燕京大道-白燕大道-白马大道-嘉西路-火花路-陈寿路-滨河路合围的区域;
同时,设置有禁鸣交通标志的路段。
另外,禁止机动车安装、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的喇叭,鼓励和倡导市辖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自行拆除喇叭装置。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其他任何车辆不得非法安装、使用警报器。

发表于2017-03-02
交警部门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在禁鸣区自觉养成不乱鸣喇叭的良好习惯,紧急情况下,尽量使用变换灯光代替鸣喇叭。
发表于2017-03-02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鸣喇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2017-03-02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鸣喇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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