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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金融危机真正的痛点和教训应该是这个!

发表于2017-03-17

世界上很多保险机构都持有股票,而世界诸多资本市场中,保险机构也是其中重要的投资者。然而,彼保险持股非此保险“举牌”,二者性质迥然不同。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和特殊时期(如美国发动杠杆收购的并购型PE持股)外,大部分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金融机构持股,都在持股对象的公司治理中扮演被动角色。“强经营者、弱所有者”的结构是世界普遍情况,连在银行、保险可大规模直接持有企业股票的国家,如德国、日本都是如此。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强经营者,弱所有者”,指的是经营者把主要精力放在公司发展上,视企业生命为己之生命,不包括那种以资本市场为套现工具,以投资者为代价频频减持获利的情况。典型的强经营者,如果持有所领导企业部分股票,基本上是一股不减的,今天中国的比亚迪、格力电器、康得新、欧菲光等企业即是典型案例。

中国新型保险机构的举牌行为,并不是一种正常的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行为。尤其要考虑到,这种举牌行为中涉及的融资手段,和国际离岸市场上广泛存在的投连险都不同:中国的万能险反复强调其收益的保底性,而国际市场如香港上的投连险(投连险是国际上投资股票比例最高的险种)则一般不会承诺保底。因此,不能用其他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扮演重要机构投资者角色,以及不少保险公司把一定比例的资产配置于股票这些现象,来为近两年出现的中国激进型保险公司及关联机构万能险揽储举牌进而干预上市公司重大经营战略的行为辩护。现在,我们简要回顾一下美、德、日、英诸国历史经验和现状。

01 美国历史上有金融机构干预实体经济的案例,现在大部分金融机构是被动持股

美国历史上有没有投资金融机构干预实体经济经营,类似今天中国激进保险公司用万能险“揽资”去举牌乃至控股其他企业的案例呢?有!但最终被禁止并由法律拆散。美国历史上有两个经典的例子,都发生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

 

▲ 约翰·皮尔庞特·摩根(John Pierpont Morgan Sr.,1837年4月17日-1913年3月31日),美国银行家

第一个例子是老J.P.摩根,他于1890年前后开始了整合美国铁路。当时美国铁路已经修得太多,大批只拥有少数几条铁路的公司相互之间进行激烈竞争,行业陷入困局。此时,J.P.摩根凭借摩根银行在承销界的名气,发展了一种股票信托业务,即小股东把股票托付给摩根银行打理。时间一长,很多互相竞争的铁路公司的大比重股权都被摩根银行控制(但不拥有),老摩根用威逼利诱的方法迫使他手中投票权能发挥威力的铁路公司相互妥协,逐渐整合起一张铁路网,使行业从巨亏中走出来。在此基础上,他更进一步,使铁路公司股东们心甘情愿地用手中的铁路公司股票换取摩根银行印刷的股权信托凭证——摩根银行正式成为铁路公司的股东,这就是铁路托拉斯。老摩根以此法又复制到钢铁、跨洋航运上去。需要考虑到,当时美国的铁路、钢铁等技术发展告一段落,各家公司主要是拼资本的“资源型”公司,老摩根博弈能力极强,因此他的干预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社会秩序的(主要在铁路上,不再自杀式杀价),但长久而言,不利于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托拉斯引起了政治家的警惕,老摩根为此遭遇普若听证会,托拉斯逐渐解散。

第二个例子是1900-1905年间的美国巨型保险公司,这段历史可能和中国今天的情形最为类似。在19世纪末,美国出现了一种类似储蓄产品的保单——非常类似今天有保底的万能险,吸引储户。再以筹集到的资金控股各州银行(美国法律历来禁止商业银行跨州经营),从而形成全国性保险公司—各州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结构。这样就出现了共同(Mutual)、公平(Equitable)、纽约人寿(New York Life)三大保险公司(其中,老摩根通过一笔互助保单成为共同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资产规模是同在纽约州的大型商业银行的3-6倍:这样,保险公司控股银行、信托公司,派驻董事,进一步控制银行和信托的贷款,进而控制大量工商企业,工商企业又在银行存款,环环相扣。如此“以小撬大”,最后整个美国都被这种货币托拉斯所控制。为此,社会发动了“阿姆斯特朗调查”,美国政治家老罗斯福、威尔逊等人先后通过法案,强迫保险公司必须卖出股份,瓦解了这种“货币托拉斯”,并禁止保险公司投资股票几十年之久,保持美国企业界不受后台金融寡头的全面控制。再之后,经过1929-1930年大危机的震荡,美国资本市场逐渐走上了机构投资者分散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化、多元化的道路,形成今天的模式。

 

▲ 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Roosevelt,1858.10.27—1919.1.6),人称老罗斯福,第26任美国总统

如今,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从30年代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基金,包括30年代逐渐启动的共同基金、二战后逐渐形成的养老基金和90年代以后大发展的对冲基金。这三种机构都是被动投资者,最重要的是,美国的上市公司(近20年发展的互联网公司除外)股权结构非常分散,上述机构虽然是常见的金融股东,但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5%(尤其是单只基金持股不超过5%),经常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15%。而且,美国自30年代以来关于资本市场和投资公司的法律对持股比例也做出限制,防止机构投资者持有过多比例的股份。近20年来对冲基金虽然活跃,但也是被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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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3-17

觉得这篇文章写的不错,特意分享给大家看看,房价还要涨,不信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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