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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发表于2013-03-06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推进旧城改造工作,根据国家、省、成都市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发表于2013-03-06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城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发表于2013-03-06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一)适用范围

发表于2013-03-06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城区范围内“旧改”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安置。

发表于2013-03-06

(二)基本原则

发表于2013-03-06

1.坚持“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征收实施单位须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依法实施征地搬迁工作。

发表于2013-03-06

2.坚持“阳光、透明、公平”的原则。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二公示,四公开”。“二公示”:一是征收补偿方案及标准公示;二是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及评估结果公示。“四公开”:公开听证、公开评估、公开过程、公开结果。

发表于2013-03-06

3.坚持“民主、规范、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循决策民主、统一规范、高效推进的工作要求,可采取预征收或模拟搬迁方式循序渐进推进项目征收。

发表于2013-03-06

二、房屋征收主体与实施单位

(一)市房管局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全面负责城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工作。

发表于2013-03-06

(二)采取征收方式实施的项目,由市房管局委托实施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协助开展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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