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金融危机真正的痛点和教训应该是这个!

发表于2017-03-21

 

世界上很多保险机构都持有股票,而世界诸多资本市场中,保险机构也是其中重要的投资者。然而,彼保险持股非此保险“举牌”,二者性质迥然不同。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和特殊时期(如美国发动杠杆收购的并购型PE持股)外,大部分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金融机构持股,都在持股对象的公司治理中扮演被动角色。“强经营者、弱所有者”的结构是世界普遍情况,连在银行、保险可大规模直接持有企业股票的国家,如德国、日本都是如此。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强经营者,弱所有者”,指的是经营者把主要精力放在公司发展上,视企业生命为己之生命,不包括那种以资本市场为套现工具,以投资者为代价频频减持获利的情况。典型的强经营者,如果持有所领导企业部分股票,基本上是一股不减的,今天中国的比亚迪、格力电器、康得新、欧菲光等企业即是典型案例。

中国新型保险机构的举牌行为,并不是一种正常的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行为。尤其要考虑到,这种举牌行为中涉及的融资手段,和国际离岸市场上广泛存在的投连险都不同:中国的万能险反复强调其收益的保底性,而国际市场如香港上的投连险(投连险是国际上投资股票比例最高的险种)则一般不会承诺保底。因此,不能用其他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资本市场扮演重要机构投资者角色,以及不少保险公司把一定比例的资产配置于股票这些现象,来为近两年出现的中国激进型保险公司及关联机构万能险揽储举牌进而干预上市公司重大经营战略的行为辩护。现在,我们简要回顾一下美、德、日、英诸国历史经验和现状。

01 美国历史上有金融机构干预实体经济的案例,现在大部分金融机构是被动持股

美国历史上有没有投资金融机构干预实体经济经营,类似今天中国激进保险公司用万能险“揽资”去举牌乃至控股其他企业的案例呢?有!但最终被禁止并由法律拆散。美国历史上有两个经典的例子,都发生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

 

▲ 约翰·皮尔庞特·摩根(John Pierpont Morgan Sr.,1837年4月17日-1913年3月31日),美国银行家

第一个例子是老J.P.摩根,他于1890年前后开始了整合美国铁路。当时美国铁路已经修得太多,大批只拥有少数几条铁路的公司相互之间进行激烈竞争,行业陷入困局。此时,J.P.摩根凭借摩根银行在承销界的名气,发展了一种股票信托业务,即小股东把股票托付给摩根银行打理。时间一长,很多互相竞争的铁路公司的大比重股权都被摩根银行控制(但不拥有),老摩根用威逼利诱的方法迫使他手中投票权能发挥威力的铁路公司相互妥协,逐渐整合起一张铁路网,使行业从巨亏中走出来。在此基础上,他更进一步,使铁路公司股东们心甘情愿地用手中的铁路公司股票换取摩根银行印刷的股权信托凭证——摩根银行正式成为铁路公司的股东,这就是铁路托拉斯。老摩根以此法又复制到钢铁、跨洋航运上去。需要考虑到,当时美国的铁路、钢铁等技术发展告一段落,各家公司主要是拼资本的“资源型”公司,老摩根博弈能力极强,因此他的干预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社会秩序的(主要在铁路上,不再自杀式杀价),但长久而言,不利于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托拉斯引起了政治家的警惕,老摩根为此遭遇普若听证会,托拉斯逐渐解散。

第二个例子是1900-1905年间的美国巨型保险公司,这段历史可能和中国今天的情形最为类似。在19世纪末,美国出现了一种类似储蓄产品的保单——非常类似今天有保底的万能险,吸引储户。再以筹集到的资金控股各州银行(美国法律历来禁止商业银行跨州经营),从而形成全国性保险公司—各州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结构。这样就出现了共同(Mutual)、公平(Equitable)、纽约人寿(New York Life)三大保险公司(其中,老摩根通过一笔互助保单成为共同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资产规模是同在纽约州的大型商业银行的3-6倍:这样,保险公司控股银行、信托公司,派驻董事,进一步控制银行和信托的贷款,进而控制大量工商企业,工商企业又在银行存款,环环相扣。如此“以小撬大”,最后整个美国都被这种货币托拉斯所控制。为此,社会发动了“阿姆斯特朗调查”,美国政治家老罗斯福、威尔逊等人先后通过法案,强迫保险公司必须卖出股份,瓦解了这种“货币托拉斯”,并禁止保险公司投资股票几十年之久,保持美国企业界不受后台金融寡头的全面控制。再之后,经过1929-1930年大危机的震荡,美国资本市场逐渐走上了机构投资者分散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散化、多元化的道路,形成今天的模式。

 

▲ 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Roosevelt,1858.10.27—1919.1.6),人称老罗斯福,第26任美国总统

如今,美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从30年代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基金,包括30年代逐渐启动的共同基金、二战后逐渐形成的养老基金和90年代以后大发展的对冲基金。这三种机构都是被动投资者,最重要的是,美国的上市公司(近20年发展的互联网公司除外)股权结构非常分散,上述机构虽然是常见的金融股东,但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5%(尤其是单只基金持股不超过5%),经常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15%。而且,美国自30年代以来关于资本市场和投资公司的法律对持股比例也做出限制,防止机构投资者持有过多比例的股份。近20年来对冲基金虽然活跃,但也是被动投资者。

除上述三大类基金外,大型机构投资者还有股权投资基金(PE)、银行、保险公司。PE的投资,除对企业经营造成颇多损害的杠杆收购外,还有不动用杠杆的增长型资本投资,相对中性,但企业发展不是靠PE,而是主要靠管理团队。银行领域,在很长时间内,商业银行是被禁止持有公司股票的,只有银行下属信托公司可以持有,但比例不大。90年代末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后,银行与投行并入综合性金融机构,可以以自营和资产管理业态持有企业股票,则性质和基金持股类似,本质上是被动投资,不会成为大股东且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最后看美国的保险公司,美国的保险公司中的主力——寿险公司,以债券投资为主,股票投资为辅,而且股票投资有监管限制,主要禁止它在某一上市企业中持有过多比例的股票。《1951年纽约州保险法》规定(美国大部分寿险公司注册在纽约州,类似我国的京沪深):人寿保险公司投资股票,投票权不得超过该被投资公司总投票权的2%,投资于任何一家企业股票的总值不能超过人寿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而在1951年之前的漫长的几十年里,美国(纽约州)寿险公司不得投资于股票。当前,美国寿险公司一般把20%的资产配置于股票,其他配置于债券等债权资产。可见,美国对保险公司的主力——寿险公司的监管遵循了分散化和避免保险公司在被投资对象拥有过高比例股权的原则。

 

▲ 沃伦·巴菲特(WarrenBuffett,1930年8月30日— ) ,全球著名的投资商

一个在中国很出名且不遵从上述分散投资要求的例子是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它的最重要的一个投资主体是GEICO财险公司。由于注册在内布拉斯加州,该公司无需遵守纽约州的股票分散监管要求,因此,GEICO财险公司的确采取了巴菲特倡导的集中持股策略,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持有一个公司的大部分股份。然而,巴菲特极少干预投资对象的战略决策——历史上只有一次,即1991年干预所罗门兄弟,原因是当时所罗门兄弟公司因为管理层内讧濒临停摆,而且,所罗门兄弟不是实体经济领域的公司更不是技术型公司,否则巴菲特也没有干预管理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寿险公司还是巴菲特的财险公司,它们的大部分投资资金的来源都是正常的保费收入,而不是像中国新兴激进型保险公司这样的万能险,美国这些公司保费缴纳到赔付的时间都很长,这使得它们能成为真正的长期机构投资者。

02 德国、日本的金融机构持有较大比重企业股权,主要是为了长期经营合作

与美国很长时间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不能投资于股票或较少投资于股票不同,德国、日本的银行、保险等大型金融机构,的确是持有比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那么它们是不是可以作为支持中国激进型保险公司举牌的国际经验呢?



查看更多精彩图片>>

发表于2017-03-21

觉得这篇文章写的不错,特意分享给大家看看,房价还要涨,不信看看。


查看更多精彩图片>>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