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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婚内财产已约定轻易反悔不容易

发表于2017-03-16
天津北方网讯:

高某与刘某原本是一对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就离婚和财产问题进行协商,刘某书写字条一份,内容为:我与高某由于买房装修共花费8万元。现在由于感情不和,离婚后,我愿意付给对方8万元,两年内还清。随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内容为:刘某与高某离婚,财物双方自行处理。双方离婚后,刘某未按照字条内容给付高某补偿款,故高某起诉要求刘某给付。但是刘某辩称,该字条是在高某胁迫下写的,没有法律效力,故不同意高某的诉讼请求。律师说法: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所写字条经双方协商后,未解决离婚时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刘某称该字条在高某胁迫下书写,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因此刘某应该给付高某补偿款8万元。时报记者田敏


发表于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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