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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借名买房引起的纠纷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发表于2017-02-28
借名买房引起的纠纷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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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获取贷款等原因,买卖双方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情形十分常见。当事人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据约定履行。但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由于该类住房属于限制流通物,双方之间的借名购房行为因违法而无效。

对于登记人未经借名人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转让给他人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在登记人依约定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借名人名下前,登记人是物权法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其对外转让房屋不属于《合同法》第51条的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有效。但如果借名人能够证明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存在借名登记,相应的房屋买卖因属于无权处分且借名人事后并未同意而无效。


发表于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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