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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官方回复】关于首套房的规定

发表于2014-12-13
标签:贷款 首次购房 普通住宅 产权登记 首套房 

最近很多业主咨询,首套房是如何界定的。以下是官方给的回复,大家参考!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
       在首套房的认定问题上,不同的部门确实存在不同的标准,比如:1、银行是以贷款是否还清为标准,各家银行可联网查询贷款记录,在还清贷款的情况下,再次贷款购房,仍然享受首套房贷款的优惠利率;2、各区县房管局是以辖区内其名下的产权登记为标准;3、中心城区限购区域是以联网查询的产权登记为标准。
在税收方面,涉及契税征收相关政策问题是按以下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之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2]8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享受减半征收契税优惠仅限首次购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上述政策规定的首次购房或家庭唯一住房是指全国范围内,但因目前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房地产信息不能联网查询,实际执行中是以省为范围。

此复。     

发表于2014-12-15

这个好久开始执行的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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