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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南京市房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家庭购房工作的通知》,对无房家庭进行最新认定标准

发表于2021-06-02
南京市房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家庭购房工作的通知》,对无房家庭进行最新认定标准。即无房家庭须在原有南京户籍、家庭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条件下,增加两条认定标准:一是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包括房屋赠予、房产交易转让、通过司法途径转移的房产均纳入交易记录或登记信息。二是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1年内在南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对于无法提供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须南京户籍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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