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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泸州男子受雇开车意外碾死自己亲生子 获赔13万

发表于2013-10-28

父亲受雇他人开拖拉机拉货,将车停在自家院中,开车出门后才发现儿子被自己不幸碾死。经泸州市叙永县法院审理判决,雇主及保险公司分别向这位父亲支付2万和11万的赔偿金。律师解释,这只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诉讼策略”。

受他人雇请驾驶拖拉机,起步时不慎碾死自家幼儿,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却获得雇主和保险公司共计13万元的赔偿。日前,泸州市叙永县法院判决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记者通过多方采访了这起令人称奇的官司。

悲剧

父亲将儿子碾死车轮下

2011年3月的一个早晨,泸州市叙永县震东乡的村民田建,像往常一样驾驶着一辆大中型拖拉机,准备出门。这辆拖拉机属于田建的雇主刘云,平时只要刘云有“活路”,就会叫田建去开车拉货,大部分时候,田建是帮村里修房的村民拉砂石,但车一直停在田建家的院子里。

田建家的院子大约有5米宽,约10米长,自家的小儿子,偶尔也喜欢在院子玩耍。当日,田建从坐上空车到开车出门,一直没有察觉异样。直到车子开出10米左右时,田建才突然听到妻子撕心裂肺的哭叫声,随后妻子便开始疾呼自己的名字,这时,他才发现事有不对。

“之后,我进去,看到儿子躺在院子里,浑身是血。”田建猜想,儿子应该是意外来到了拖拉机的后车轮处,而自己也没发现儿子,于是在开车的过程中,不幸将年仅2岁的儿子碾死。

意外

雇主、保险公司共赔13万

事故发生后,叙永县交警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勘查,之后根据调查情况,告知田建,该起事故属非道路交通事故,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田建遂向叙永县法院起诉要求雇主刘云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6162.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者田建儿子,年仅两岁,原告田建、许欣作为其父母,应对其尽到必要的监护看管义务,但两原告疏于监管,以致幼儿独自外出至有机动车的庭院内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而田建起步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检查注意义务,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原告田建系被告刘云所雇请,所以被告刘云依法承担该部分的赔偿责任。刘云的所有大中型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经法院审理判决,刘云及保险公司分别向原告田建支付2万和11万的赔偿金。

讲解

撞死儿子上告是“诉讼策略”

“泸州的雇员告雇主,其实我们都可以看做是一种‘诉讼策略’。”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光华说,买了保险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应该按照交强险条款赔偿交强险,即在11万元的死亡或伤残赔偿限额和1万元的医疗赔偿限额内进行理赔,而如果事故被认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则保险公司还应承担相应的商业险赔偿责任。

但由于保险公司只是基于保险合同而承担支付赔偿款的责任,并不直接承担事故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能单独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所以,为了获得保险公司应赔付的赔偿款,必须有一个合理“被告”,即成都的爷爷和泸州的雇主。

“这只是一种‘诉讼策略’,而这种策略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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