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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城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

发表于2013-03-06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乘以房屋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发表于2013-03-06

(二)政策性补偿费。

包括被征收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按以下原则发放:

1.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已安装有电话、独立水表、独立电表、、有线电视、宽带等配套设施的,按有关单位收费标准补偿被征收人;

2.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内被征收人原有房屋未安装的新增配套设施,由被征收人按有关单位收费标准缴纳安装费;被征收人原有房屋已有的配套设施,不再缴纳相应的安装费。

发表于2013-03-06

(三)政策性补助费。

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按补偿方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征收商业、生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补偿方案给予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3.搬家补助费。住宅实行按户补偿,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发放两次搬家补助费。

发表于2013-03-06

(四)政策性补贴。

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按补偿方案给予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发表于2013-03-06

(五)提前搬迁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对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按征收补偿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

发表于2013-03-06

(六)过渡期限与超期过渡费标准。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按相关规定提高过渡费发放标准。

发表于2013-03-06

(七)共有住房安置。

征收多个共有人住房时,权属按全体共有人原关系安置,安置期间涉及居住人员数的计费按房屋实际居住人计量,对未居住的其它共有权人不予计算。

发表于2013-03-06

四、非住宅房屋认定

非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房屋权证记载为非住宅的,按照非住宅认定。

发表于2013-03-06

(二)房屋权证记载为住宅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非住宅用房使用的,在交验征收范围确定前的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文件后,按照非住宅用房认定。

发表于2013-03-06

五、房屋面积认定

房屋权属登记完整的,以登记面积为准;对登记面积有异议的或未办权属登记的,由搬迁双方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现场实测,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报房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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